济南:假借“托管造林”名义 敛财两千多万
2014年09月17日 09:51
来源:中国园林网 作者:刘晓群 宋雯
假借“托管造林”名义,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3名主管人员,与客户签订商品用材林土地租用、转让、管护协议书等合同,并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利润回报。2011年9月13日,雷某、高某、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原标题:济南:假借“托管造林”名义疯狂敛财两千多万元
中国园林网9月17日消息:假借“托管造林”名义,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3名主管人员,与客户签订商品用材林土地租用、转让、管护协议书等合同,并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利润回报。通过此方法,3人在两年的时间内疯狂敛财2000多万元。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判,3名犯案人员均获罪。
2005年4月,雷某、高某、杨某出资注册成立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方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许诺支付给林木投资者9%至23%年息回报,并以每亩(组)约3500元至6500元不等的价格公开销售林地,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300余万元。2009年11月,因该公司未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6月,公安人员接被害人报案后,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9月13日,雷某、高某、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济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但由于该单位在案发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不应再予以追诉。被告人雷某、高某、杨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依据相关法律及个人犯案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到4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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