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2015年05月05日 14: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林火灿
《通知》明确,我国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并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仍然有不少人担心,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以后,药品价格会出现大幅度上涨。
原标题:我国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5日讯(记者 林火灿)5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宣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这是自去年5月我国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以来,国家对药品价格监管开出又一“新处方”。根据“新处方”,我国将对药品价格实行分类管理,通过不同形式实现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
有关专家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改革方案的出台,有利于解决政府在药品价格监管中“越位”、“错位”和“失位”等现象,建立起以市场为主导的、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药价改革时机成熟
根据《通知》,自6月1日起,除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下家管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总的来看,当前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说。
自2000年以来,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许昆林说,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本身来看,也存在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例如,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因此,药品价格改革势在必行。
记者了解到,此次药品价格改革方案酝酿已久。早在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开始研究推进药品价格的思路和方案,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通知》明确,我国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并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此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其他药品,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制定价格。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院朱恒鹏告诉《经济日报》记者,此次药品价格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在药品价格形成中的作用,也为药品市场化定价打开了通道、奠定了基础。
中国医保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先军表示,此次药品价格改革,有利于纠正政府在药品价格管理中“越位”、制定价格标准时“错位”、价格监管中“缺位”等行为,使药品价格形成加速走上市场化的轨道。
不必担心看病负担会加重
《通知》明确,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政策间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能够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为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
根据分析,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不过,仍然有不少人担心,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以后,药品价格会出现大幅度上涨。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告诉《经济日报》记者,此次改革以后,原来的政府“单只手”管制药品价格,将转变为更好的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由原来直接限制药品最高零售价,转变为通过强化对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从而实现政府对药品价格的间接管控。
“竞争充分的药品不具备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条件,而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将面对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约束。”常峰分析说,即使部分药品由于竞争状况、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等原因变化发生不合理价格上涨,也会被第二道屏障——价格行为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加以控制。因此,放开价格后的药品受到集中采购、医保谈判、价格行为监管等多重监控制度的管控和监测,不会出现价格异常上涨现象。
“价格放开以后,个别药品价格上涨或者回落是正常的。但是,老百姓的看病费用不见得一定会增加。”朱恒鹏表示,从总体上看,价格改革以后,将会使市场机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使药品价格处于更加合理的价位。而患者的医药费是否增加,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医生的处方结构,以及病人自身的病情变化情况。
记者了解到,《通知》已经明确提出,将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避免形成新的价格干预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取消药品价格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根据《通知》,我国将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医疗机构是药品的采购方和支付方,但集中招标却由政府负责,现行的招标采购体系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熊先军说,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应该强化政府在招标采购中“制定规则”的作用,避免造成行政部门对药品价格形成新的价格干预。
《通知》还明确,要强化医保控费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同时,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医保和病人是药品的市场需求方,也是利益共同体。”熊先军表示,医保和病人都希望买到价格合理和便宜的药品,但单个病人没有议价能力,而医保作为重要的市场力量,可以与供方形成价格博弈。因此,强化医保的控费作用,对于促进药品价格处于相对合理水平意义重大。
“当然,我们也不能把医保控费的作用,理解为医保部门干预甚至直接制定药品价格,否则改革就失去了意义。”熊先军表示,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应该在医保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方面下功夫,促进药品市场“物美价廉”。
记者了解到,卫生计生部门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价格主管部门也将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传统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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