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郓城十不准强化干部八小时外监督
2015年07月18日 13:51
来源:鲁网
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郓城县纪委制定出台了《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十不准”纪律规定》,积极构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原标题:郓城:十不准强化干部八小时外监督
鲁网菏泽7月18日讯 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郓城县纪委制定出台了《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十不准”纪律规定》,积极构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八小时以外“十不准”纪律规定》即:不准存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准存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不准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不准存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不准存在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不准存在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不准存在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不准存在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不准存在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不准存在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为确保“十不准”内化于心,县纪委将“十不准”制作成板牌悬挂到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不定期的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违反“十不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示训诫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党政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建议调离纪检监察岗位;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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