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男子多次到北京闹访获刑两年
2015年07月16日 17:32
来源:鲁网 作者:李朋
菏泽市巨野县一男子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非访,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经训诫拒不悔改,庭审拒不认罪。
原标题:菏泽一男子多次到北京缠访闹访获刑两年
鲁网菏泽7月15日讯(记者 李朋 通讯员 周广伟)菏泽市巨野县一男子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非访,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经训诫拒不悔改,庭审拒不认罪。近日,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某某现年49岁,系菏泽市巨野县龙固镇东集村人。2007年8月,于某某故意伤害刘某某一案,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于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6万元,取得刘某某谅解。巨野法院据此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并领走赔偿款。
2008年3月,刘某某不服判决进京上访,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闹,引来众多群众围观,致使信访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巨野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在侦查人员对其询问时,刘某某自称赤裸上身是因为天气太热。
此后直至2015年2月,刘某某先后10余次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西侧路边、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手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引发路人围观,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九次。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以信访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某经训诫拒不悔改,庭审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据悉,这是巨野县人民法院首次对信访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作出的实刑判决。
宣判后,刘某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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