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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来源:中国网

凡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菏泽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中国网山东频道菏泽7月11日讯 据中国菏泽网消息,为加强师德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和教师良好形象,确保广大师生过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暑期,菏泽市教育部门明确纪律,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市民可通过电话或者邮箱进行投诉。

据悉,以下八种行为入“禁区”: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联合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以任何形式租赁校外房屋或在家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到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课或辅导;严禁在职教师采取课堂内容课外补、向学生推销购买教辅材料等方式进行补课;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严禁社会培训机构在媒体上刊登聘用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宣传广告。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凡在职教师在校外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本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取消其3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和晋职晋升资格,具有荣誉称号的,协调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经济待遇;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解聘处分,并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并撤销近3年内授予学校和校长有关师德建设方面的荣誉称号,校长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学年内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查处3起及以上不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校长要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对本校教师有偿补课放任自流,甚至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校长等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凡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0530-5318997、5331986、5333184。

投诉邮箱:hzjyjc@126.com、hezej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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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佰云]

标签:补课 在职教师 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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