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五男子因生产毒豆芽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5年03月03日 09:01
来源:鲁网 作者:李朋
近日,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均判处马某等4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原标题:菏泽五男子因生产毒豆芽被判刑并处罚金
鲁网菏泽3月2日讯(记者李朋)近日,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均判处马某等4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据了解,2012年至2014年间,马某、熊某、刘某明知所购得的物品是国家禁止使用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成份的加工助剂,仍然用以泡制豆芽销往市场从中牟利。
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使用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成份的加工助剂泡制豆芽的情况下,为能够多销售豆子仍出售给侯某、马某、熊某,并向马某、熊某传授使用方法。
侯某在明知从徐某处购得的物品是国家禁止使用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成份的加工助剂的情况下,为多销售豆子仍转销给刘某用于泡制豆芽。
另外,经检验机构检测,涉案豆芽及物品中含有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成份均超出检出限数值。
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熊某、马某为牟取个人利益,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被告人侯某、徐某为牟取个人利益,在被告人刘某、熊某、马某生产食品过程中故意向其有偿提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最终,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马某、熊某、候某4人均被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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