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老赖”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01月06日 09:14
来源:鲁网菏泽频道 作者:李朋
2011年5月30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偿还王某借款108万及利息,李某、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终判决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
原标题:菏泽:一拒不执行“老赖”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鲁网菏泽1月5日讯(记者 李朋)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的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案件,李某与马某为张某担保向王某借款,到期后三人均没有还款,王某将三人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后,三人均没有执行判决,李某还去购买商品房。最终,李某以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再次被法院判决。
据了解,2010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与马某为张某担保,向王某借款108万元。到期后王某进行催收,李某、张某、马某均未还款。2011年5月16日,王某将其与李某、马某、张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11年5月30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偿还王某借款108万及利息,李某、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马某、李某拒不主动履行应还款义务,2011年7月21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司法拘留15天。
在此之后,李某又在未偿还所有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用其名下所有的35万元分别于2012年、2013年购买菏泽市和平路“鑫苑国际花园”小区和菏泽“朝阳”小区南区商品房各一套,并登记在其名下。2014年4月11日,该两处房产均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发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李某及马某将王某所有欠款及利息还清。
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却将其所有的35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房产,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因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交纳罚金,且在案发后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认定的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终判决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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