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一男子强奸多名耄耋老人并致一人自杀身亡
2015年05月21日 16:05
来源:巨野法院供稿
作者:周广伟
巨野县一男子先后对三名老人实施强奸,其中一名受害人因不堪其辱自杀身亡。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立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29600元。
巨野县一男子先后对三名老人实施强奸,其中一名受害人因不堪其辱自杀身亡。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立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29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立于1966出生,系巨野县一农民,平时游手好闲,酗酒成性。2014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酒后潜入巨野县一敬老院房间内,用棉被将被害人薛某某(86岁)头部捂住,强行脱其衣服,将其奸污。同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酒后再次潜入该敬老院程某某(84岁)房间内,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程某某惊醒后大声呼喊并极力反抗,被告人扇了程某某几巴掌后逃走,未得逞。
2014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酒后尾随本村村民史某某进入其家中,藏在堂屋东间,待史某某熟睡后,被告人用棉被将被害人上半身捂住,强行将其奸污。次日凌晨,被害人史某某上吊自杀。
案发后,巨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排查走访、DNA检测比对,于2014年7月7日在被告人责任田内将其抓获,被告人对强奸被害人史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又主动供述了前两次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欲强奸程某某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呼救并反抗,而逃离现场,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乘夜深之际,强奸多名老年妇女,并造成一人自杀的严重后果,给周围群众造成极大心理恐慌,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予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史某某上吊自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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