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法院“法官讲坛”:中国古代判词赏析
2015年03月04日 15:02
来源:巨野法院供稿
作者:周广伟
巨野县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继续开讲,此次登上讲坛的是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解国锋,他与同志们交流的课题为“中国古代判词赏析”。 解国锋副院长沉浸于业务审判二十余年,对古代判词文化颇有研究。他介绍说,中
巨野县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继续开讲,此次登上讲坛的是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解国锋,他与同志们交流的课题为“中国古代判词赏析”。
解国锋副院长沉浸于业务审判二十余年,对古代判词文化颇有研究。他介绍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而判词文化即是其中颇具特色的一支。目前学界一般认为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判词,是西周晚期夷厉时期一篇铭文,该铭文共百余字,记载了一桩奴隶买卖纠纷的经过。判词经春秋战国时期的演化,至秦汉时代基本成型,发展到唐代,达到成熟和兴盛时期,呈现出“名家辈出,佳判如云”的前所未有局面;元代判词一度没落,至明初始回正轨,“判决书”的称谓至清末方才形成。建国后推行全面司法改革,古代判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解国锋认为,制作好判词是中国古代为官执政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透过古代经典判词,能够看出制作者严肃审慎的制判态度以及说理之透彻、逻辑之严密,更能感受到断案者秉承良知,熟稔法律,以及字里行间蕴含的人文情怀。对优秀判词加以批判地继承和转化,将有利于今天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和法院法治文化建设。
巨野县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继续开讲
巨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解国锋
在论证古代判词“说理之透彻、逻辑之严密”时,解国锋举例:即墨县人曲培秋杀人后,用二两白银买通王桂林,以其子王小山顶凶。经审讯,依律判处曲培秋“斩立决”,对王桂林父子等人“一体准予免责”。判词中写道:“若有钱可以买代,则富家子弟,将何所顾忌?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此本乱世末流之行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应有。……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以一案而杀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须知,前一杀尚出于一时愤恨,或非居心杀人。后一杀则纯为恃富杀人,有心杀人。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
解国锋分析认为,该判词短小精悍,鞭辟入里,把曲培秋一案而杀二命的犯罪性质、利害后果说得一清二楚;对这种用钱买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得精辟之极。“前一杀”与“后一杀”两相对照,故杀与误杀的性质黑白昭然。读此判词,让人觉得判处曲培秋“斩立决”,斩得合理合法,如果不斩则国法天理难容。
谈到古代判词的文采与智慧,解国锋举例“一个字”的判词:清乾隆年间,一寡妇改嫁,但遭到家人与邻居的阻挠,她就向官府呈上状子:“豆蔻年华,失偶孀寡。翁尚壮,叔已大,正瓜田李下,当嫁不当嫁?”知县接状,挥笔断案,只判了一个字:“嫁!”
机敏聪慧的判词:明代时,一年仲春,湖南长沙农村两户农民的牛顶斗在一起,一牛死去,一牛受伤。两家主人为此大吵大闹,不可开交,当地的县令也难断此案。这天,两家主人听说太守祝枝山察访民情路经此地,便拦路告状。祝枝山问明情况,当即判道:“两牛相斗,一死一伤。死者共食,生者共耕。”双方一听,觉得合情合理,于是争端平息,两户人家来往比以前更加亲密。
富含幽默文采的判词:清朝康熙年间,福建泉州城外的“风月庵”中住有一位年轻貌美的小尼姑,该尼姑与一位姓孙的公子相爱,想还俗嫁给孙公子为妻,但又怕人说三道四。思前想后,便向州府呈状,请官府恩准。州太爷接状一看,觉得有些可笑,便在小尼姑的呈状上批道:“准准准,准你嫁夫君。去禅心,超梵心,脱袈裟,换罗裙,免得孙(僧)敲月下门。”
解国锋认为,以上判词内容上不违于法理,下不拂于人情,字里行间蕴含的悲天悯人情怀使得这些判词为后人传承,这也是今天重温古代判词的价值所在。
最后,解国锋强调,判决书是法官代表法院呈现给社会的公共产品,它也是法院整体素质的外在体现。在崇尚民主与法治的今天,法官作为职业共同体,撰写判决书更应汲取古代判词精华,使判决书成为传承传统文化、宣扬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的阵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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