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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少年强奸少女获刑一年


来源:巨野法院供稿

十六岁,正值青春年少,一个本该在校求学、汲取知识的花季年龄,可因一时冲动,犯下强奸罪行。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木(化名)有期徒刑一年。 生于1997年的张木自幼娇生惯养,

十六岁,正值青春年少,一个本该在校求学、汲取知识的花季年龄,可因一时冲动,犯下强奸罪行。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木(化名)有期徒刑一年。

生于1997年的张木自幼娇生惯养,平时常与社会上的闲杂人员鬼混,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气。2013年11月10日18时许,张木与张某某、史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在巨野县龙固镇一路边遇到被害人姚某某,遂骗其上车,将车开到一养牛场附近,让张某某、史某某下车,自己继续开车前行1000米处停车,在车内强行奸淫了姚某某。案发后,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报警,巨野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5日在菏泽市牡丹区将被告人抓获。张木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当庭认罪,其近亲属积极进行了赔偿,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本着感化、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对其酌情量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张木初中一年级即辍学在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父母过于溺爱,平时管教不严是另一个原因。通过教育,张木已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决心痛改前非,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增强法制观念,将来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其父也表示要加强管教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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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宣]

标签:强奸少女获刑一 六岁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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