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巨野麒麟法庭审理了一起“排除妨碍案”
2015年01月07日 10:15
来源:菏泽日报 作者:庞秀霞
近期,菏泽巨野麒麟法庭审理了一起“排除妨碍案”,原本是一件很平常的民事纠纷,却暴露了相关职能部门权属不清、法律意识淡漠的问题。而事实上,1979年建立薛扶集兽医站和配种站时,土地和财产是被告个人出资筹建的,1984年6月兽医站与被告签订协议,同意该土地、财产由个人经营,同年12月薛扶集新建中学占用土地4.9亩。
原标题:菏泽巨野麒麟法庭审理了一起“排除妨碍案”
近期,菏泽巨野麒麟法庭审理了一起“排除妨碍案”,原本是一件很平常的民事纠纷,却暴露了相关职能部门权属不清、法律意识淡漠的问题。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原告于2009年与巨野县麒麟镇经贸委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该经贸委管理的薛扶集原兽医站厂房及土地4.8亩,租赁费每年3500元,租赁期限30年,自2009年2月16日至2039年2月15日,并依约交纳了租赁费。被告是兽医站原工作人员,在其承租后仍然占着兽医站拒不搬出,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产使用和经营。为此,诉诸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搬出我承租的薛扶集原兽医站,并拆除私自建设在兽医站院内的3间房屋。
而事实上,1979年建立薛扶集兽医站和配种站时,土地和财产是被告个人出资筹建的,1984年6月兽医站与被告签订协议,同意该土地、财产由个人经营,同年12月薛扶集新建中学占用土地4.9亩。原告与镇经委所签租赁合同依据的巨野县人民政府巨政发[1981]59号文批准征用土地4.2亩位于原薛扶集罐头厂院后,1984年12月原薛扶集乡党委政府已批准将该土地建乡中学使用了。故原告与麒麟镇经委签订的租赁合同缺乏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按照当时上级的要求,对原薛扶集兽医站、配种站进行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构建,取得了用益物权。因此,原告薛广东要求被告让德起排除妨碍、搬出所使用的土地与房屋亦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庞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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