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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将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 8月起执行


来源:凤凰山东

8月4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向菏泽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菏政字〔2014〕30号)。传达了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关于提高退养民

8月4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向菏泽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菏政字〔2014〕30号)。传达了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

一、将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标准由退休公办教师退休费标准的80%提高到100%,由各县区根据各自具体标准予以落实。

二、退养民办教师的其他待遇(医疗保险、抚恤金、遗属补助等),参照各县区同类退休公办教师执行。

三、退养民办教师新的待遇标准,自2014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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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养民办教师 菏泽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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