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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索赔遇难题 法援助弱伸援手


来源:凤凰网山东

近日,东明县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在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程序历经了近四个年头后,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赔偿受援人50095.6元,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10月24日23时许

近日,东明县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在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程序历经了近四个年头后,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赔偿受援人50095.6元,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10月24日23时许,受害人任某在去上夜班的途中行驶至106国道某地时,与停在东侧刘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任某身体严重受伤。当晚入住东明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受伤严重,第二天转院至山大齐鲁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寰枢椎骨折、头面部外伤、腰部外伤等。先后两次手术,花去医疗费等10万多元,这些费用都是借亲戚朋友的。而任某父亲因二十年前做结扎手术留下后遗症,失去劳动能力,任某又受伤,一家人经济非常困难,协商调解解决,但因赔偿数额分歧大而无果。2012年8月底,任家人来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刘亚克主任热情接待了他们,了解情况后,立即安排了本中心韩保增律师承办此案。接手此案后,韩保增律师认真翻阅案卷,详细了解案情,认为事故责任划分有误,任某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已过申请复核期限。对此,韩律师决定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代理任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还原事故真相,韩律师克服困难,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并多次夜里到事故现场,亲身感受事发时的环境,并到交警部门咨询办案交警的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韩律师协调帮助任某做了人体损伤司法鉴定、财产损失价格评定,为明确事故责任,与办案法官积极协调,三次申请延期审理。在庭审中韩律师发表了刘某夜间在路边违章停车,没有开启车辆示廓灯和后尾灯,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对过往车辆及行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成因、时间、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交警部门所做事故责任认定不应采信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2014年3月6日,东明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任某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赔偿任某损失50095.6元,该案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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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车祸索赔遇难题 援助弱伸援手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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