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正式启动
2014年03月19日 16:35
来源:凤凰网山东 作者:王继堂 刘陆平
资料图 3月18日,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会议在牡丹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张毓华、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周继东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2014年,市政府命名表
资料图
3月18日,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会议在牡丹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张毓华、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周继东等领导出席了会议。菏泽2014年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正式启动。
2014年,市政府命名表彰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名。其中职工75名、农业25名。
评选范围是2011年以来,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农民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评选条件为:
(一)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完成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推进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市政府对评选出的企业职工和农民授予“菏泽市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授予“菏泽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发奖金3000元。
名额分配原则:总体上实行属地分配原则。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工人数、农村劳动力人数、经济发展状况,对特殊地区行业适当照顾、兼顾平衡的原则进行名额分配。
评选推荐工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各个阶层。
在评选推荐的职工劳模中,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50%,科教人员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20%,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职工劳模总数的20%。在评选推荐的农业劳模人选中,应包含农林牧副渔各业人员,其中,种养殖大户应占一定比例;农业加工和服务业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农业劳模总数的30%。
妇女人选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8%,少数民族人选应占一定比例。
副处级以上公务员一般不参加评选,乡科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评选总数的5%。
已荣获菏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不再推荐。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张毓华在讲话中指出:“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市最高荣誉。三年一次的评选推荐工作,规格高、数量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广泛,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都非常强。评选推荐工作不仅是对广大劳动者辛勤劳动的充分肯定和褒奖,更重要是激发群众奋发向上,敢于争先的劳动热情,推动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实现富民兴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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