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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实行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来源:凤凰网山东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年的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上,《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获得通过,并于今年的10月1日期开始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年的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上,《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获得通过,并于今年的10月1日期开始实施。相比之前的《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办法》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均有提高,而违规建筑补助标准明显降低。

新《办法》细化相关规定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市从实际出发,在2011年5月9日出台了《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国家住建部、省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与好评。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暂行办法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与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我市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了外市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九条,设有总则、征收决定、评估、补偿、征收强制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办法》规定了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另外对于制定补偿方案,做出征收决定应具备的条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与管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奖励补助措施,以及对征收强制执行等内容均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示不少于30

依据新《办法》,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5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而在《暂行办法》中规定,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户数额度为1000户以上。

新《办法》中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人协商选定

针对近年来市区内房屋评估补偿标准不一,造成项目之间相互攀比,征收秩序混乱实际,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评估程序要求。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县房屋征收项目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并公开邀请部分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代表参与,聘请公证机构以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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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屋 办法 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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