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垄断暴利 “食盐专营”已到取消时刻
2014年04月30日 14:48
来源:新华网
国家发改委日前作出决定,鉴于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已经下放至地方政府,原来用于规范中央部门审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已经无存在必要,因此废止了发改委在2006年4月颁发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权已下放至地方政府。
国家发改委日前作出决定,鉴于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已经下放至地方政府,原来用于规范中央部门审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已经无存在必要,因此废止了发改委在2006年4月颁发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权已下放至地方政府。
废止食盐专营文件,不少人理解这是为食盐打破专营。但中国盐业协会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向社会资本放开,而只是许可证管理主体的变更。从食盐专营许可证制度只是由中央部门下放而不是废止这个事实来看,中盐协的这个解释应该是靠谱的。
对食盐实行专营制度的理由,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国民健康。中国是碘缺乏病高发的一个国家,全世界40%的碘缺乏人群在中国,因此出于保证国民健康的考虑,需要针对不同地区的人群加入不同含量的碘,以解决我国国民身体元素中碘缺乏的问题。按照传统的理解,如果放开经营,让食盐生产销售实现市场化,就很可能会造成食盐品质的下降,一些不负责任的生产商为了减轻成本,极容易偷工减料,从而影响到国民健康。
但是,食盐的专营制度却造成了盐业市场的高度垄断。目前,我国具备食盐专营权的主要是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它在各地的分公司,它们垄断了盐业生产和批发市场,也垄断了价格,从而获取了暴利。有报道称,通过专营的食用盐,从生产环节到市场终端,价格提高了近十倍。垄断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在食盐这个并不算大宗商品的市场上也清晰地显示了出来。
政府对食盐实行专营,只是方便了其市场管理,将专营权交给国企,也是出于一种对社会资本不信任的惯性思维。在欠缺制度约束的体制中,食盐专营经销商凭借垄断地位尽可能地抬高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实现其垄断利润,从而损害了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专营制度给了国有资本专营权,阻碍了其他社会资本主体进入市场,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它反而成为国企攫取暴利的一种手段。
国家要求食盐加碘,并希望通过专营制度来实现这个目标。但是,实践已经证明,国企在这方面并不具备天然的社会责任,反而由于盐业体制政企不分,专营权和监管权混在一起,食盐品质不合格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时有发生。因此,与其将食盐专营的审批权下放给地方政府,不如干脆取消食盐的专营制度,引进社会资本,让市场产生竞争机制,以此来压低食盐市场的暴利,让消费者得到实惠。在这同时,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标准公开,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要求进入企业强制执行,并切实加强监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李克强总理此前也说过,凡是市场能够做到的,交给市场。从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着眼,“食盐专营”已到取消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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