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贷款增加个人信用和房产抵押担保
2013年05月14日 17:13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马辉
13日上午,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董宏带队做客《政风行风》。“增加担保方式的初衷,就是使住房公积金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满足更多市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13日上午,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董宏带队做客《政风行风》。在节目中董宏透露,近期济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担保公司担保和质押两种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将增加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和房产抵押两种担保方式,市民个人公积金贷款担保将有更多选择。
“增加担保方式的初衷,就是使住房公积金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满足更多市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董宏告诉记者,去年下半年起,济宁通过借鉴外地市经验,根据当地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多方征求意见,于近日确定增加两种担保方式。
新增加的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是指借款人以第三人为其提供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的方式。其中,保证人应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有固定经济来源且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在职职工;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连带责任。
而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或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申请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房产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其中,购买自住住房所在楼盘已竣工验收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手房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购买期房、经济适用房,因征收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及异地购房的以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申请贷款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若不具备抵押条件须以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目前,市管理中心正在加快推进这两项业务。”董宏表示,济宁正在设计关于这两种贷款担保的相关表格、流程、贷款所需资料、修订借款合同,以及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增加并设计贷款管理、审批和流程,争取尽快上线,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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