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迈土地出让“一女二嫁”幕后悬疑
原标题:海南澄迈县土地出让“一女二嫁”幕后悬疑 7月15日,本报刊发《海南澄迈:土地出让为何能“一女二嫁”?》的新闻调查,披露了海南澄迈县政府在国有土地出让中“一女二嫁”的违法行为和海南华琦公司与澄
原标题:海南澄迈县土地出让“一女二嫁”幕后悬疑
7月15日,本报刊发《海南澄迈:土地出让为何能“一女二嫁”?》的新闻调查,披露了海南澄迈县政府在国有土地出让中“一女二嫁”的违法行为和海南华琦公司与澄迈县政府打了近20年官司,海南两级法院经审理撤销澄迈县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该200亩土地依然为海南华琦公司所有,以及澄迈县委宣传部就此案件给本报的《复函》说明。
7月20日,海南华琦公司给本报发来《对澄迈县委宣传部给贵报<复函>的回应》(以下简称“《回应》”):海南省高院于2013年5月作出(2010)琼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责令澄迈县政府和澄迈县国土环资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华琦公司换发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岛2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澄迈县委宣传部向贵报回应的四点理由为澄迈县政府在海南省高院(2010)琼行再终字第6号案中的再审申请理由,海南省高院在(2010)琼行再终字第6号判决书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认为澄迈县上述理由不成立。
海南华琦公司《回应》说,澄迈县委宣传部《复函》表示:“县政府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澄罚决定字(99)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该地依法进行无偿收回。”的理由不成立。
海南华琦公司的代理律师——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陈吉波律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岛的这200亩土地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偿收回的条件。澄罚决定字(99)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海南中院(2003)海南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及海南省高院(2003)琼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分别确认为无效行政行为。
而就澄迈县委宣传部《复函》称:“澄迈县国土环资局2002年7月将200亩土地分别出让给海南鑫铭、海南晟盛两公司,并给两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海南华琦公司《回应》指出,此行为不仅侵害了华琦公司的合法权利,而且还违反了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澄迈县政府和国土局在未依法撤销给海南华琦公司颁发的老城国用(1997)字第1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将属于海南华琦公司的200亩土地又出让给海南鑫铭、海南晟盛两公司,并为其颁发老城国用(2002)字第541号、5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害了华琦公司的合法权利。
此外,海南华琦公司负责人向本报记者反映,涉案宗地用地性质为旅游用地,澄迈国土局将涉案宗地再次“出让”给海南鑫铭、海南晟盛两公司的时候,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生效施行,依法出让旅游用地应该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但澄迈国土局在出让程序中却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先是早早公开发文指定将土地出让给予鑫铭、晟盛两公司,在鑫铭、晟盛两公司没有缴纳任何竞买保证金的情况下,只允许鑫铭、晟盛两公司作为单独的竞买人进行竞买,按事先安排好的价格由鑫铭、晟盛两公司分别竞买获得;到了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时候,澄迈县政府和国土局为鑫铭、晟盛两公司虚构了完成2001年“市政工程”这个事实,用鑫铭、晟盛两公司所谓的“市政工程款”抵偿土地出让金。
海南华琦公司负责人直言:“鑫铭、晟盛两公司根本就没有支付一分钱的土地出让金。”
记者曾多次联系澄迈县有关部门,就海南华琦公司针对澄迈县委宣传部《复函》内容提出的质疑作进一步采访。但是截至发稿,澄迈县一直未作回应。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李清理律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法院的生效裁决,具有确凿无疑的法律效力,必须坚持予以执行。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查询得知,海南鑫铭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0日,海南晟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30日,两家公司都没有市政施工资质。那么,这两家后来成立且没有资质的公司,是如何分别完成之前的近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的?对此,本报将继续给予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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