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旭:站在改革的高度正视“定向经适房”的腐败
2013年06月25日 14:40
来源:东方早报
“定向经适房”是近些年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遭诟病最多的问题之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纵容姑息的情况严重。上述办法指出,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近来,“定向经适房”可谓丑闻不断。在北京东四环地区的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高达244万平方米,将面向部委公务员和央企职工销售,售价很可能是1万元/平方米左右,而周边新房售价已高达5万元/平方米。
一个规模巨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以只有市场价五分之一的价格,向公务员和央企职工定向供应。其性质,如果用“集体腐败”来形容,并不算太过分。
类似情形绝非鲜见。郑州市房管局数字显示,2005年至2009年,开发商上交至郑州市经适房管理中心供市民公开选购的经适房房源,仅占总房源三分之一,其余流入“暗渠”。深圳海关修建的福利房,不断有房源放租,有员工于2009年20万元买入的房子,现在公然以400多万元的价格叫卖。如此等等。
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应对此类现象高度重视。当前中国保障房分配环节存在诸多缺陷,不仅不利于尽快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而且严重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定向经适房”是近些年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遭诟病最多的问题之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纵容姑息的情况严重。1998年的房改文件,将经济适用房作为住宅供应的主体,但地方政府乐于发展商品住宅,经适房从未占据主导地位。2004年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是: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上述办法指出,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由此,各类强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主要是央企)建房不止,而购房者却大都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各地所谓“公务员房”、央企职工房,以及某些高校动辄上千套的福利房,皆属此类“违规”性质。
2006年起,国家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房地产调控措施中,频频提及完善住房保障。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对经适房,尤其是集资房,国务院文件已规定得如此之细、之严,仍难挡如今的违规行为。如果一些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总能得到经适房之类的好处,考公务员的热潮又怎会降温?如果作为“共和国长子”的央企,总这么“贪吃”,又怎能期望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促进民营经济的创新与发展?
一套房子低买高卖,差价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收益如此丰厚,一些政府部门与央企难以自断利益之手,这不难理解。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分配环节的管理与改革。
首先,各级行政机关,应无条件停止一切打着经济适用房旗号的福利化分房行为,如果确实存在少量住房有困难的年轻公务员,则可安排只租不售的公租房,作为过渡性支持。其次,严格限制某些事业单位与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商品住宅的行为,至少不能继续给予其经适房享有的税费减免优惠。再次,将现有所有经适房都改为“共有产权房”,推广上海经验,个人购经适房和集资房,只能享受部分产权,将来转让时也只能分享其中一部分增值利润。
新一届政府致力于实现“中国梦”。当前一系列施政方向包括政府部门收缩职能,向下级政府和企业放权,优化经济制度,向改革要红利。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涉及民生、经济与社会。“定向经适房”又是官员权力寻租、分配不公、部门与企业集体腐败之地,不改之,实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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