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震后还房贷?房贷也需要“人道主义援助”
2013年04月26日 10:46
来源:济南时报
芦山“4·20”7.0级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园。具体而言,银行对贷款本息总额进行一定的减免;购房者留出生活必需经费后,以剩余财产还贷;政府为购房者无力承担的剩余贷款买单。
芦山“4·20”7.0级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园。不少网友疑惑,如果是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要不要继续还月供(4月25日《羊城晚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时,除了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购房者已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商业银行。银行不仅有着对房屋的抵押权,还拥有着对购房者的债权。即使房屋毁灭了,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如果只从法律上考虑,购房者的确还欠着银行房贷,有义务还款。
然而,在地震中,这些购房者已痛失了亲人和家园,大多数人已暂时甚至永久地丧失了偿还房贷能力。他们遭遇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困难,和那些恶意欠款不还的老赖并不一样。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的实际困难,采取更为人道的措施。
我们应该意识到,虽然在法律上,政府没有帮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大灾难面前,政府的责任是救助,是帮助灾区群众渡过难关。在保险业缺位的情况下,国家应该是公民最大的“保险公司”。即使在一些实施地震险的国家,地震险保单也是由国家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因此,能否考虑由银行、购房者、政府一起来承担这份特殊的房贷。
具体而言,银行对贷款本息总额进行一定的减免;购房者留出生活必需经费后,以剩余财产还贷;政府为购房者无力承担的剩余贷款买单。同时,政府继续向获助购房者提供和其他受灾群众无差别的其他援助。
此外,购房者还拥有对房屋所在土地的相关权利。必要时,银行可以提供优惠的贷款政策帮助购房者在原址上集体建房;也可以由政府以货币补贴或实物房补贴的形式向购房者换取这些权利。 (舒锐北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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