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解读:相关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014年05月15日 12: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三部门解读相关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人力资源
原标题:三部门解读相关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727万人,就业总量压力进一步加大。《通知》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人社部在解读中指出,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一直是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政策导向。《通知》在要求继续落实好统筹实施基层项目等现有政策的同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和措施。一是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同时,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二是要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三是规定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四是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解读指出小型微型企业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明确两条新政策。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二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解读指出,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通知》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
《通知》还要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记者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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