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研究生被冒名结婚生子 证没领成婚礼泡汤
2013年12月26日 08:40
来源:中安在线
虽然曾看过被冒名结婚的新闻,但小邱从没想到这样的事有一天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小邱告诉记者,打官司毕竟费时费力,能够现在就恢复单身自然最好,但她保留起诉民政局的权利。
虽然曾看过被冒名结婚的新闻,但小邱从没想到这样的事有一天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小邱告诉记者,打官司毕竟费时费力,能够现在就恢复单身自然最好,但她保留起诉民政局的权利。
虽然曾看过被冒名结婚的新闻,但小邱从没想到这样的事有一天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今年研究生毕业的小邱,原定于本月13日领证结婚,20日举行婚礼。然而,在去民政局领证时她却被告知:自己2008年已登记结婚了,并在同年生下孩子。证没领成,婚礼也取消了,日前,记者陪着委屈的小邱一起前往滁州全椒,调查事情真相,还她“自由身”。
领证时被告知已结婚
1986年出生的小邱老家在湖北谷城县,7年前来到合肥的安徽农业大学求学。大学期间,她和来自宿州萧县的同学小史相爱。本科毕业后,小邱又去了北京读研究生。
今年夏天,小邱研究生毕业后回到合肥,加入小史的公司一起创业。两家人商定,小情侣本月13日领证,20日举行婚礼。因为他们的户口都在各自老家,两人决定一起到小史的老家登记结婚。13日当天,两人手挽着手满心欢喜地去了萧县大屯镇计生办婚检。但输入小邱的身份信息后,工作人员一脸诧异,他查询到,2008年,小邱已在全椒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了,当年10月还生下一名女婴。小邱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随后,她和男友又去了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但答案还是如此。
不认识冒用她身份的人
“2008年我还在上大学,怎么会结婚生孩子?”小邱感慨地说,幸亏男友是大学同学,不然可真是跳进黄河洗不清了。尽管如此,因为被登记结婚,婚礼又突然取消,一些流言蜚语还是传开了。
为了证明清白,给自己讨个说法,小邱展开了调查。她从计生部门打印出被冒名的《育龄妇女卡片》上发现,小邱2008年和全椒县西王镇龙山村的赵某登记结婚。“名字、年龄和身份证号都和我一样,不一样的是,她和老公都是农民,只有初中学历。”小邱说,她从不认识赵某,也从未去过全椒,怎么会和赵某在当地登记结婚呢?
记者帮忙去全椒讨说法
上周五,本来是小邱和男友举行婚礼的日子,记者陪同他们前往全椒展开调查。小邱表明身份后,全椒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耿主任早有准备地拿出一沓材料说明他们的调查结果。耿主任调取了2008年小邱结婚登记时的档案,《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一张大红色新人合影甚是醒目,但女的长相和小邱迥异。
“这和身份证还有户口本上的照片都一致。”耿主任表示,从当初结婚登记的档案信息看,他并没有发现问题。他去了公安部门查询,发现冒用对象是和小邱同名同姓的湖北恩施女子,但比小邱小三岁。
“他们夫妻俩都外出打工了,村干部调查回复说,当年女方不满法定婚龄却怀孕,为了躲避计生部门的处罚在临产前办假证结了婚。”耿主任拿出一张手写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上面有赵某夫妻俩签名。
记者随后拨通了赵某哥哥的电话。“弟弟和弟媳妇当时急着结婚,打了县城街头上贴的办假证电话,给了弟媳妇的照片和姓名,汇了120元,办了假身份证和假户口本。”
民政部门称没有过错
“上大学后,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没丢过,也没借出过,对方冒用我的身份信息,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政部门也应该承担没尽到审查义务的责任。”小邱认为。
对此,耿主任表示,婚姻登记处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技术层面上不具备完全的审查能力,“当年只能用肉眼辨别双方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耿主任认为,婚姻登记处在此事上并没有过错,甚至也是被蒙骗的受害者。因为县民政局没有权限更改小邱的婚姻状况,耿主任表示,他们能做的就是调查清楚此事后上报省民政厅。
“婚姻登记处没有过错,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民政部门会修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民政和公安部门没有联网,确实存在漏洞,但国家对联网这块也没有统一要求。
意外神速恢复自由身
“不用打官司,就帮我改过来了。”昨日,小邱兴奋地给记者打电话说,民政部门已经更改了她的婚姻状况,感谢记者的帮助。
小邱告诉记者,打官司毕竟费时费力,能够现在就恢复单身自然最好,但她保留起诉民政局的权利。
“上网查发现,全国好多类似案例。以前民政系统内部不联网,现在也联网了,希望民政部门能够快一点和其他部门联网提高审查能力。”小邱说,她希望自己的经历能对此起到一点促进作用。
外省已启动跨部门信息联网
2010年湖南省民政厅自主研发了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人口身份信息联网,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内婚姻登记信息与公民信息管理共享。
今年7月,北京市民政局发布《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纲要(2013-2015)》,其中提到婚姻登记将与多部门联网,探索建立婚姻登记与公安、司法、住建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办假身份证可被追刑责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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