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摔死女童案今日宣判 检方建议判处死刑
2013年09月25日 10: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分享到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将于今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将于今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在9月16日进行的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73万余元。
检方建议判韩磊死刑对李明从轻处罚
201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3日20时许,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白色轿车,在本市大兴区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在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播放了能证明案发全过程的监控录像,还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及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表示,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可以看出,韩磊在案发时能够正常交流,在案发后指挥李明逃离现场,思维清晰,行为连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韩磊将女童高举过头顶重重摔下,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
公诉方认为,综合韩磊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因素,建议法庭判处其死刑。鉴于被告人李明作案后主动投案,检方建议从轻处罚。
在庭审现场女童父母并未露面,他们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判令被告人韩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73万余元。
韩磊当庭翻供称不知车里有孩子
韩磊当庭辩称,当时他与女童母亲发生口角,因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与一名女人打架很丢人,就把身旁的车高举摔在地上,他没有看车里,也不知道童车里有小孩。他说:“当时我只是想摔东西泄愤,没有故意伤害孩子。” 他还表示,自己不知道那是一个孩子,也不认识婴儿车。自己在监狱17年刚出来不久,好多东西不认识。
韩磊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韩磊案发之前曾有过醉酒之后出现“癫狂状态”的情况,韩磊此前在监狱服刑期间还曾自杀过。案发当天,韩磊喝了三顿酒,不能排除韩磊在摔孩子时处于酒后失去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状态。律师当庭提请法庭对韩磊的控制能力进行鉴定。
庭审讯问阶段结束后,同伙李明被带入法庭。李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他称,他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属实的。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韩磊在最后陈述中称,虽然无心造成孩子死亡,但是给孩子的亲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祈求孩子的亲人能够原谅,其会积极赔偿,向他们道歉,愿意接受法律对他的一切判决。李明表示,对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悲哀表示道歉。
案情回顾:男子因停车纠纷重摔女童致死
今年7月23日晚,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一起“摔幼童”恶性案件。两名驾车男子因不满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挡道,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将该女士打倒后,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两人随后驾车逃离现场。案件随后引发社会持续关注。
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7月24日15时许,在案发18小时后,专案组将隐匿在房山区一温泉会馆内的嫌疑人韩磊(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抓获。25日下午,韩磊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明(男,北京市海淀区人)于25日中午投案自首。7月26 日,被摔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媒体报道,1974年6月26日出生的韩磊,14岁时因偷窃被处以行政拘留13天;18岁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1996年10月4日,韩磊因盗窃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1月12日,北京高院做出裁定,对韩磊减为有期徒刑20年。随后,韩磊经过数次减刑于去年年底刑满释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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