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骂孩子同学判书面致歉 校门口贴判决书
2013年03月25日 08:51
来源:京华时报
上小学三年级的小林在放学时,遭同桌家长陈先生谩骂。小林以名誉权及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房山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当着全体师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房山法院于近日判决陈先生做书面致
上小学三年级的小林在放学时,遭同桌家长陈先生谩骂。小林以名誉权及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房山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当着全体师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房山法院于近日判决陈先生做书面致歉,并赔偿小林1000元精神损失费。
小林诉称,自己放学时,同桌的父亲陈先生站在校门口叫喊自己名字,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自己进行谩骂、侮辱、贬损、丑化。同时,陈先生还冲向学生队伍,并对自己吐唾沫、挥拳头,幸好自己母亲前来保护。陈先生没有缘由公然对自己进行人格侮辱的行为严重伤害自己幼小的心灵,对自己的身心、精神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小林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当着全体同学老师的面给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
陈先生辩称,自己没有谩骂小林。在学生队伍叫喊是为了找到小林,并解决他与自己女儿之间的矛盾。自己是对小林进行教育问责,不存在人身攻击,也不存在侮辱、诽谤的事实。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陈先生公然谩骂小林同学,系侵犯公民名誉权。小林要求精神损失费偏高,法院酌情判定数额。因此法院判决,陈先生向小林同学出具书面致歉信,逾期不执行,由法院在学校门口张贴法院判决书,并判令陈先生赔偿小林精神损失费1000元。(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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