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2013起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五年一注册
2013年10月28日 08:47
来源:舜网
今天(22日),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山东省自2013年起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22日,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山东省自2013年起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试点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济南明年加入试点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山东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为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各市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扩大试点范围。山东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按年度分批进行。2013年,青岛、临沂和莱芜三市首批参加试点;2014年,济南市、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聊城市、德州市和滨州市加入试点;2015年,枣庄市、烟台市和菏泽市加入试点。
教师资格5条硬杠杠
根据要求,定期注册合格需要满足5个条件: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规定,如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如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山东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另外,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尹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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