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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构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健全举报机制


来源:凤凰网山东

4月2日下午,东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东营市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暂行办法情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情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

4月2日下午,东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东营市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暂行办法情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情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

《办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职责分工。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商务、安监、工商、质监、畜牧、税收、金融、供电及文明办、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二是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包括市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三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方法、指标和程序。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的;因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或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的;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项目未依法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其他影响信用等级降低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相应等级管理措施。企业可登录东营市企业环境信用系统查询本单位环境信用状况。四是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具体措施。针对不同环境信用等级的四类企业,《办法》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性、约束性和惩戒性措施,旨在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自2014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情况

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安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反映也越来越强烈。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就是环境保护工作要着重解决的问题。鉴于我市环境污染状况和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所发现的问题,仅靠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力量是不够的,还需依靠全社会、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环保有奖举报就是发动群众力量、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对于激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强化环境管理,确保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完善执法网络,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规定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主要情形,主要包括工业项目未依法通过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非法收集、贮存、处置、排放及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源或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废液的;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利用渗井、渗坑、暗管、雨水管道、槽车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的;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六小” 企业或被取缔后又恢复生产的;工业企业排放恶臭及有毒有害气体的等。环保部门受理举报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共同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通过拨打12369环保热线、向环保部门发送信函等方式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编写1组6位数的密码告知环保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办法》还规定,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事实不清或难以确认的;已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本《办法》自2014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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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佳文]

标签:环境 举报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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