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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危险驾驶系列案件


来源:凤凰网山东

8月27日上午9时,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西城分所组织了三百多个驾驶员,包括:校车驾驶员,公交车司机,危化品驾驶员,出租车司机和AB证违法计分人员到东营区法院进行了现场庭审观摩活动,目的是借由此次活动

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西城分所组织了三百多名驾驶员,到东营区法院进行现场庭审观摩。

8月27日上午9时,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西城分所组织了三百多个驾驶员,包括:校车驾驶员,公交车司机,危化品驾驶员,出租车司机和AB证违法计分人员到东营区法院进行了现场庭审观摩活动,目的是借由此次活动向广大市民放大每一个个案的警示教育作用,使每个在场驾驶员都得到了良好的教育。希望今后以此为起点,让他们在行车当中安全行驶,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今年入夏以来,中心城区酒后危险驾驶案件层出不穷,数量激增,在今年表现尤为突出,东营区法院一至八月份受理了危险驾驶案件一共有将近两百起,其中提起公诉一百四十九起,较去年同期增长25%。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与往年相比,案件数量有明显上升,这些案件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维护中心城区社会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危险驾驶刑事犯罪活动,今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对11案11名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刑罚。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发现,酒驾现象在当前非常的普遍,许多市民为逞一时之快,酒后驾车,触犯刑律,他们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会面临拘役1至6个月的刑事处罚。希望能够通过今天的公审公判活动,能够警示和教育告诫所有的市民朋友们,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切勿酒后驾车。

以下公布被告人信息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孙兰周,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小学文化,个体。

被告人夏小团,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人郭宵鹏,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大学文化,胜利油田胜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辩护人赵新波,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世顺,男,汉族,1962年1月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初中文化,打工者。

被告人宋炳照,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于山东省沾化县,小学文化,农民。辩护人张增华,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健康,男,汉族,1989年1月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高中文化,东营市广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人马支河,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王如意,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初中文化,打工者。

被告人周永全,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郑金山,男,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小学文化,个体

被告人孙爱军(曾用名孙爱涛),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初中文化,农民。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3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孙兰周驾驶鲁G5H797号越野车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东营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孙兰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孙兰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2、2013年11月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夏小团驾驶鲁ELE368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二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夏小团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夏小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3、2013年10月21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郭宵鹏驾驶鲁EDA827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南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郭宵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郭宵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4、2013年10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胡世顺驾驶鲁AA397K号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行山路路口西侧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王清驾驶的鲁EDB626号轿车相撞,至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胡世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胡世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的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胡世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胡世顺已赔偿被害人王清经济损失8000元。

5、2014年3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宋炳照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路路口南侧处时,车辆侧翻致其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宋炳照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5.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宋炳照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宋炳照驾驶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14日,现已注销。宋炳照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6、2013年11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宋健康驾驶鲁EK3703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区汾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伟浩假日广场北区门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汾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于德锚驾驶的黑NL0583号轿车相撞,致黑NL0583号轿车乘车人林伟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宋健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宋健康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宋健康因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林伟的谅解。

7、2014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马支河驾驶鲁ENQ726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区牛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路路口东侧处时,与路边铁杆相撞,致马支河及乘车人梅海明受伤,铁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马支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马支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马支河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支河与被害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8、2014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如意驾驶鲁EY3139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香山路路口处时,与同向行至此处的孙佃峰驾驶的鲁EA002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王如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7.9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王如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如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赔偿事故对方部分经济损失15000元。

9、2014年1月2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周永全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油田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与沿该公司门口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右拐弯的刘永顺驾驶的鲁ELG01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告人周永全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周永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周永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了醉酒驾车发生事故的经过。

10、2013年10月21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郑金山驾驶鲁EZ6937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南路与太行山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郑金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11、2014年3月13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孙爱军驾驶鲁E1032C号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二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孙爱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东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兰周、夏小团、郭宵鹏、胡世顺、宋炳照、宋健康、马支河、王如意、周永全、郑金山、孙爱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兰周、夏小团、郭宵鹏、胡世顺、宋炳照、宋健康、马支河、周永全、郑金山、孙爱军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保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世顺、宋炳照、王如意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世顺、宋炳照、王如意、郑金山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炳照无驾驶资格驾驶无证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永全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世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健康、马支河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兰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夏小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郭宵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胡世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宋炳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宋健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七、被告人马支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八、被告人王如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九、被告人周永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十、被告人郑金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十一、被告人孙爱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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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倩]

标签:东营区 危险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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