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生儿落户新政推行一个月登记30余万人
2014年04月15日 09: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梁犇 刘冠伟
记者14日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自2月15日山东省公安厅向各地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该省共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30余万人,其中,为1周岁以上出生人员办理出生登记12万余人。
原标题:山东新生儿落户新政推行一个月登记30余万人
记者14日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自2月15日山东省公安厅向各地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该省共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30余万人,其中,为1周岁以上出生人员办理出生登记12万余人。
据介绍,《通知》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的法定证件,无需村(居)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按新办法所强调,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
山东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对新生儿落户的条件、程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认真做好新生儿出生登记工作,为其落户提供便利。根据规定,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对新生儿父母户籍地不在一处的情况,新生儿落户可以随父或随母。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
对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根据规定,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持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对故意刁难或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群众可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梁犇刘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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