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须审计
2014年04月04日 12:31
来源:新民网 作者:张春晓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项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项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原标题:山东: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须审计
□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范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领导干部分管相同业务一般不得超过5年,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工作不得超过5年。新规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意见提出,对于社会保险结余基金,除留足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其余应转存为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或按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财政部门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结余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项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机构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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