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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借款却背上不良征信记录 银行过错要担责


来源:东营区法院供稿

原告周某于2012年欲通过银行系统办理贷款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原告在银行系统有不良贷款记录,该记录显示2004年原告在被告处办理过金额为210000元的购房贷款,期限为十年,因逾期未还款被被告某银行东城

原告周某于2012年欲通过银行系统办理贷款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原告在银行系统有不良贷款记录,该记录显示2004年原告在被告处办理过金额为210000元的购房贷款,期限为十年,因逾期未还款被被告某银行东城支行上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经审理查明,2004年,某公司凭借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虚假工作关系收入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明向被告贷款210000元。某公司偿还了部分贷款,剩余140000元至今未偿还,给原告造成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余额140000元。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各项证据来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在与某公司凭借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时,未作详查,致使未借款的原告背上不良征信记录,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停止侵害,尽最大努力为原告消除不良记录,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名誉权纠纷虽使原告名誉遭受一定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所管理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并向原告赔礼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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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记录 借款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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