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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婚礼即起诉 返还彩礼终离婚


来源:东营区法院供稿

原告刘某某某与被告魏某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底,原告刘某某某将88000元款交给被告,并陆续向被告交付见面礼金等计10000元。2014年6月二人登记结婚。原告

原告刘某某某与被告魏某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底,原告刘某某某将88000元款交给被告,并陆续向被告交付见面礼金等计10000元。2014年6月二人登记结婚。原告主张,二人登记结婚后,被告魏某不跟原告举行结婚典礼,并未同被告共同生活。两人多次协商离婚,但就彩礼返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款及见面礼金。

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经常因琐事争吵,在原告生病时被告也未予以适当照顾,加之被告几次借故拖延婚礼,导致原告心灰意冷。根据《婚姻解释法》(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应适当返还彩礼。在法官调解下,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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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标签:彩礼 离婚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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