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门口放花圈 侵犯人格权需担责
2014年11月24日 14:27
来源:东营区人民法院供稿 作者: 宋玉伦 杨江娇
东营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2013年2月10日7时正值大年初一,被告刘某某在原告李某家门口前花坛内插入一只花圈,引起数百人围观。原告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被告作出处罚。原告称被告的行为
东营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2013年2月10日7时正值大年初一,被告刘某某在原告李某家门口前花坛内插入一只花圈,引起数百人围观。原告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被告作出处罚。原告称被告的行为给其人格造成恶意诋毁,请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20000元。被告刘某某辩称,花圈事件的受害方是被告,因为该花圈第一次出现在被告的楼下,上面明确写着“刘某某骗色骗钱该死”,并在刘某某名字下打着红叉,说明花圈不是被告制作,而是有人制作并乘着大年初一送到被告楼下。被告发现写着自己名字的花圈后非常生气,为查明事实将花圈插入原告家门前花坛,以此引起送花圈人的警觉和重视,是私力救助的体现,虽有不当之处但并未指向原告,被告不构成侵权。
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花圈是由原告送至被告楼下的,但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证明是被告将花圈插入原告家门口前的花坛中,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春节是中华民族的首要传统节日,习俗以喜庆欢乐为主。花圈作为传统文化中祭祀的主要用品,只用在祭奠死者的特殊场合,用在春节会被视为恶意诋毁人格。被告在未查明送花圈侵权人的情况下,为查明事实将花圈插在原告家门前花坛,不是私力救助,其对原告已经构成侵权。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视为对行政处罚的认可,由此也可以确定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在名誉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公安机关已对被告处以行政处罚,对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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