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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来源:利津县法院供稿

近日,利津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三起因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被告同意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 2月2日11时许,被告朱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利津县津二路与永莘路交叉路口时与原告胡

近日,利津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三起因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被告同意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

2月2日11时许,被告朱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利津县津二路与永莘路交叉路口时与原告胡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乘坐胡某车辆的左某某与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肇事后朱某逃逸。后经利津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此后交警部门就赔偿事宜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终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三名原告于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针对三名原告是同一家庭成员,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利津法院开通案件绿色通道,快速立案,优先审理。调解过程中,本案主审法官本着为民解忧、化解矛盾的办案宗旨,仔细分析案情,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努力做各方的思想工作。但双方对立情绪很大,矛盾尖锐。面对极易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主审法官没有放弃调解,重新确定工作思路,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形式进行调解,在法官的真诚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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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娟]

标签:事故 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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