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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投资高回报 陷阱还是馅饼


来源:河口区人民法院

“投资为名,诈骗为实”,近期,来自三个不同省份的七名被告人在我院接受了法律的审判,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其中,主犯潘某获刑十年,并处六万元罚金。其他六名从犯也分别获得了不同程度的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

“投资为名,诈骗为实”,近期,来自三个不同省份的七名被告人在我院接受了法律的审判,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其中,主犯潘某获刑十年,并处六万元罚金。其他六名从犯也分别获得了不同程度的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具体量刑,最高可至无期。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以格影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为名,先后招聘了其余六名被告人实施犯罪。他们按照要求分别以知名投资公司业务员或者操盘手的名义,广泛撒网,以电话形式与不特定股民联系,夸大实力,骗取信任,并对有意向的股民回访,宣称“股票盈利利润与公司四六分成,成为公司会员后,在股票亏空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代购大小非解禁股、原始股这些象征着盈利的股票来弥补”,面对这看似天上掉馅饼的“美事”,不少股民在贪便宜的心理驱动下,跳进了被告人精心设计的"陷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证人林某曾参加过培训,他表示每天的工作就是按照被告人潘某给的150个电话号码联系客户炒股。不难想象,诈骗主要利用了股民的投机心理。本身炒股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是不少股民仍然愿意相信"低投资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

此案被害人之一山东省李女士共被骗取近七十万人民币。其中绝大部分是希望弥补之前损失,跳入了“成本价买解禁股”的陷阱。而且在被骗的过程中,被告人通过各种“角色扮演”以获得信任,比如公司客户,操办总监,总监助理等。而以上这种角色无不是通过电话联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股民的队伍也越来越壮大,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挑选"待宰羔羊"的重要范围之一。识别投资诈骗首先便是要树立正确的心态,对于投资理财来说"天上掉馅饼"基本是不可能的。一般投资诈骗都会以不断发展下线作为暴利的重要来源。

在此,编者提示,作为股民的你,如果获得了新的炒股信息,一定先要考虑其是否违反了最根本的投资规律,要相信在这个社会中,“反规律必有蹊跷”。在这里,也奉劝想利用非法途径谋利的你,“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来不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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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倩]

标签:陷阱 馅饼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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