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新一轮修改正式启动
2015年01月08日 13:01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在保险主体不断扩容、投融资渠道次第放开的大背景下,我国《保险法》新一轮修改工作日前正式启动。从建议稿来看,修改后的《保险法》,除提高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之外,也同时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原标题:保险法启动新一轮修改 抬高股东准入门槛加强公司治理
在保险主体不断扩容、投融资渠道次第放开的大背景下,我国《保险法》新一轮修改工作日前正式启动。
上海证券报从相关渠道获悉,《保险法》的修改建议稿日前已草拟完毕,并已召开专家论证会,在行业内外小范围进行了征求意见。在一系列流程走完之后,有望于今年年中报送到国务院法制办。
作为保险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保险法》上一次修改是在2009年。
从记者拿到的建议稿来看,这一次对《保险法》的修改共有52处,主要是对其中的保险业法所涉及的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修改。
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所调整。如将“年金保险”纳入了人身保险业务的范围;此外,还增加“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这一新增条目,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为是对分业经营原则的一大突破。
此外,还抬高了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2009版《保险法》的规定是,“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而这次修改增加了,“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且为拟出资金额的10倍以上”。
抬高股东门槛的一个大背景是,近年来,各路资本热捧保险牌照,尤其是一些民营资本更是把保险公司视为资金池平台,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根据建议稿,《保险法》还将对市场关心的保险资金投融资进行修改。
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增加“投资股权、股权基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这两项,并增加“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融资渠道方面,新增“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保监会全面放开了所有境内外投资品种和渠道,而此次只是将“投资股权、股权基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这两项纳入法律,意味着除2009版《保险法》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之外,上述两大品种已被视为未来保险资金投资的新主流方向。
而涉及融资渠道内容,则是首次被写入《保险法》中,折射出此次《保险法》修改的市场化基调,激活市场在资产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释放保险机构活力。
从建议稿来看,修改后的《保险法》,除提高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之外,也同时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如,除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之外,又将“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于这些保险公司,保监会可采取的监管举措也增加了“责令调整业务结构或资产结构”这一项。
此外,还具体新增一条,“对存在严重流动性风险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公司提交流动性改善计划,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要求公司提高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
今年以来,正德人寿、信泰人寿等多起事件的发生,拉响了保险机构须加强公司治理及内控的警报。鉴于保监部门已对此展开行动,建议稿也拟以法条形式明确,如新增“保险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其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行为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并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记者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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