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部分取消存款时点考核 盯中小银行
2013年03月20日 09:1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史进峰 苏孟迪
3月19日,知情人士透露,针对存贷比压力较大的中小银行,2013年,银监会拟推动中小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取消对分支机构存款试点考核指标,强化月度日均指标监测。但在过去几年,银行理财往往被商业银行简单当作“高息揽储”或“变相放贷”的工具。
银行体系季度性存款冲刺正蓄势待发。
国有大行权威人士3月19日向本报记者透露,3月上旬,工农中建四大行存款流失近200亿元,尽管存款减少好于往年,但仍不改“月初流出、月末流入”的波动规律。
数据显示,3月上旬,四大行新增贷款近1000亿元,随着下半月信贷投放节奏加快,遍布全国的银行分支机构对于存款考核的压力将再次升温。
不过,进入2013年,中国银行体系过去几年反复上演的月末、季末存款时点性大幅波动现象或将得到改观。
3月19日,知情人士透露,针对存贷比压力较大的中小银行,2013年,银监会拟推动中小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取消对分支机构存款试点考核指标,强化月度日均指标监测。
“监管机构试图要求商业银行强化头寸管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遏制‘冲时点’的不审慎行为,对于不规范吸存行为将作出严肃处理。”19日,一位东南省份银监局人士如是告诉记者。
银监会此举旨在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这只是针对中小银行2013年多达26项监管工作重点的一部分。
据本报记者了解,2013年1季度监管机构一系列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就平台贷款、表外业务、理财业务、影子银行、城商行跨区域、农信社改革等一些难点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门部署,“政策更加明确,措施也更加具体。”
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要求中小银行盯住信用违约、表外关联和外部传染三类重点风险;对于外界关注的表外和理财业务,该监管人士透露,2013年将重点规范商业银行票据、理财、代销、同业代付、表外融资等业务,监管将采取“按季度持续推进的方式展开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每季度新增表外业务,要成为下一季度检查的重点。”
3月19日,本报获得的一份地方监管文件,清晰地展示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存款时点冲刺的逻辑。
某大型银行东南分行在指定经营考核指标时,对基层员工存款考核设置了如下指标:人民币储蓄时点新增给予每万元2元,外币储蓄新增每万美元30元,对公存款时点新增每万
元2元。同时还规定,“对年度人民币存款增量、人民币对公存款增量和本外币中间业务收入,四行占比第一、第二的,由行长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考核指标设置显然不符合审慎经营原则。”当地银监局人士如是告诉记者,银监局给出要求取消上述指标的监管意见。
这是1季度地方银监机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依据恰是2012年银监会颁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文)。
上述34号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设置考核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和分解考评指标时,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最常见的是,总行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存款时点冲刺指标,但是对分行往往作出保持市场份额名次的要求。”上述地方银监局人士如是告诉记者,过去几年商业银行负债压力加大导致存款资源争夺战无休无止,无论从追求业绩还是满足上级考核出发,没有哪家分行敢免俗,明里暗里加大了各种考核指标的设定。
一些受访的银行业人士也对监管机构推动中小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取消对分支机构存款时点考核指标的可行性表示了质疑,“压力并不仅仅来自于存贷比的考核,而是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对存款资源的争夺逻辑。”
实际上,银监会对改进存贷比监管方式酝酿已久。
早在今年年初全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讲到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时,提出要深入研究当前市场条件下的存贷比监管方式,改进商业银行存贷比考核办法。
上述监管会议上,银监会要求各地银监局跟踪监测市场波动,督促中小商业银行合理规划资金来源和运用,加强限额管理和预警提高系统内资金调配能力,加强与其他机构的资金业务合作。
过去几年,与中国银行体系存款呈现大规模、有规律的时点性大幅波动相伴随的,则是银行理财业务的飞速膨胀。
截至2012年末,各家银行共存续理财产品3.2万款,理财资金账面余额7.10万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约55%,银行理财业务以7.1万亿的规模成为国内资产管理领域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
但在过去几年,银行理财往往被商业银行简单当作“高息揽储”或“变相放贷”的工具。
2013年有关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方向很明确,就是避免“表外合作”演变为“表内风险”。在银监会监管指导意见中,既有对销售环节的管理,也有在信息披露上的新要求。
上述监管人士告诉记者,2013年将重点监管理财及代销业务,禁止中小商业银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和未经总行授权的产品,严禁任何形式的私售行为。上述监管会议透露,下一步监管重点将放到产品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在产品来源上,主要应盯住产品设计和委托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能卖,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不能卖,更主要的是通过监管把规范要求落到银行内部管理体制和总行授权上。”上述人士分析。
在资金运用上,银监会已经多次强调要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的办法。
初步确定的方向大致是,对固定收益产品可以有资金周转池,但要有章法、有管理;对浮动收益产品应坚持先有项目后找资金的方式,资金池模式绝对应禁止,要做到“让项目与资金一一对接,让收益与赎回一对一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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