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侠:对影子银行应多监少管
2014年02月07日 11: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青年研究员 李洪侠
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但其蕴藏的风险需要防控。我国影子银行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应该进行跟踪监测,但不宜过多管束,优先鼓励创新,其次才应是监管。从发展阶段看,美国金融创新高度发达,影子银行业务和产品复杂,资产证券化和再证券化占比高,信息不够透明,风险识别难。
原标题:李洪侠:对影子银行应多监少管
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但其蕴藏的风险需要防控。只有平衡好两者关系,才能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使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我国影子银行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应该进行跟踪监测,但不宜过多管束,优先鼓励创新,其次才应是监管。
影子银行,从字面上看就是本质上与银行类似却又以非银行形式存在的机构或业务。银行本质是开展信用和期限转换、风险转移、高杠杆率等性质的业务,这些特点决定其中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影子银行可分为“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三类,并提出加强监管的原则和框架,预计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跟进制定监管细则。
事实上,影子银行风险与单个机构或业务的杠杆率、期限错配程度等相关,也和整体规模密不可分。从监管操作角度看,还应进一步做出适合我国情况的分类,以区分不同监管重点:一是规模较大的影子银行,如传统商业银行从事的理财、同业等类存贷业务;二是规模居中的如信托、典当行等传统非银行机构从事的类存贷业务;三是规模较小的如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从事的类存贷业务。
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次贷危机引起了影子银行讨论,普遍的观点认为是美国影子银行等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应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防范风险。但需要明确的是,中国与美国的影子银行完全不是一回事。
从发展阶段看,美国金融创新高度发达,影子银行业务和产品复杂,资产证券化和再证券化占比高,信息不够透明,风险识别难。而我国金融创新滞后,且实体经济融资难、金融亟待开放,影子银行主要是理财、信托、同业等,业务和产品相对简单透明,风险相对容易识别。此外,美国影子银行规模远大于中国。FSB(金融稳定委员会)数据显示,2011年末美国影子银行的规模是中国的35倍,规模大意味着风险隐患大,要求监管更加严格。
从风险角度看,美国影子银行主要用于支撑过度消费的融资,利用新投资者资金支付原投资者回报,本质上是无法持续的“庞氏骗局”。2009年美国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规模达1.5万亿美元,约占GDP的10%。而中国影子银行主要是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主导的金融创新,大量影子银行帮助小微企业、基础设施等进行了融资,2012年超过80%的信托资金配置在工商企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此外,阶段不同决定中美影子银行主体和模式的区别。美国影子银行由非银行主导,意在打破监管对银行的保护,中国影子银行主体是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与银行合作;美国影子银行向货币市场基金等机构进行批发式融资,期限错配无法控制,我国的影子银行向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期限转换问题可控。可见,美国处于金融创新的高级阶段,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防范风险是主要任务,而我国金融创新仍处在初级阶段,加快创新提高效率,增强金融业竞争能力,才是金融发展的主要任务。
虽然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思路应该是创新优先,却不能忽视必要的统计监测,对于突破法律底线的非法集资等还要坚决制止。只有心中有数,才能始终做到有备无患,必要时用监管的“缰绳”驾驭好金融创新这匹“马”。但很多新出现的金融机构和业务,其自身还处在加速创新的“孩童”时期,包括监管当局在内谁都无法准确判断其演变轨迹,现有监管手段限制合理创新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应尽量少对其市场准入、经营范围进行细化限制,可以支持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加强宣传和风险警示,树立投资人“风险自负”的理念。
笔者建议,影子银行监管细则制定应对影子银行实行统分结合的分类监管。在监管机构和体制设计上,要适应分业经营大原则,实现各行业、各地方分业监管,但同时要建立统一的数据监测和“一行三会”政策协调体制,防止出现监管不足的逆向竞争或过度监管的正向竞争,加剧金融风险,削弱监管和货币政策效果。在监管工具和指标设置方面,既要有各种机构、各类业务统一适用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监管指标和标准,也要有针对各行业特点的个性化监管指标和标准,比如对P2P可以考虑设置单人贷款余额规模统计指标,暂不实施严格监管。分类实施程度不同的监管,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理财、同业等业务,由于其规模大,相对成熟,应实行常规的多指标监管,同时通过资金来源与用途对应等方式设置风险隔离带;对信托、典当行等传统非银行机构,由于其规模总体有限,且运营模式相对成熟,应设置基本指标的监管,同时强化破产、非法集资等法律底线约束;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由于其规模不大且业务模式尚处在不断发展创新中,除防止资金非法用途外不宜直接限制,而是应该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公开,让金融市场参与者自行选择。
更重要的是,加快金融改革以疏导和规范影子银行。我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是2009年以后的事情,一定程度上是现有金融机构、产品和监管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的产物,对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此,除了对影子银行必要监管,更要加快金融改革,创造一个市场化和高效率且能普遍服务的正规金融环境,从融资和投资两个角度减少影子银行产生动力,进而最大限度化解影子银行风险。
一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在现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基础上,积极稳妥试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制定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银行风险自控意识。二是加快银行业对民间资本开放,发展专门服务小微型经济体的草根金融体系,为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领域提供更多可选择的低成本融资服务,满足其资金需求。三是加快完善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为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方提供更多直接融资渠道,同时为资金需求方的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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