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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 远:引入老股转让可缓释IPO资金超募


来源:证券日报

证监会2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即“存量发行”或“老股转让”方法。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并非投入到公司的主营业务中,而是躺在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等吃利息,这就造成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

原标题:引入老股转让 可缓释IPO资金超募

■择 远

新股发行中出现的超募问题,长期以来被各界所诟病。因此,在这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过程中,证监会首先拿其“开刀”。

证监会2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即“存量发行”或“老股转让”方法。今后,若根据IPO询价结果,预计新股发行募集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否则老股东就要减持股份。

在过去的数年中,新股发行常出现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并成为困扰监管机构、扭曲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2010年上市的海普瑞,当时以148元的发行定价进入A股“百元俱乐部”,同时创出6倍的超募纪录,一时市场哗然。

而这一点,在创业板公司中尤为明显:前两年的创业板公司,推出后的众多新股受到资金追捧。有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取消了发行定价的窗口指导,这些创业板公司在定价阶段的市盈率动辄五六十倍,最终募集的资金大大超过计划募集的规模,创业板前100家公司的超募比例接近200%。通过老股转让这个方式,上市公司的超募问题将可以得到解决。

同时,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并非投入到公司的主营业务中,而是躺在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等吃利息,这就造成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

证监会此次公布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强制要求发行人定价过高导致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规模时,必须下调新股规模,同时以发售老股替代新股,其结果将是老股东通过转让老股套现,而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则相应减少。

其实,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证监会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助于抑制超募和炒新,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

首发时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可增加发行人股票的可流通比例,这对投资者的报高价行为可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在买卖双方的充分博弈中形成新股合理定价,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同时,由于一部分老股东在IPO时提前退出,还能有效缓解未来大小非的减持压力。

此外,本轮IPO重启之后,由于新的IPO企业都是经过重重严格审核之后仍然坚持到最后的优质企业,市场担心IPO重启之后新股因此遭遇新一轮爆炒,而证监会推出“老股转让”这一举措,有望对炒新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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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IPO企业 可流通 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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