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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IPO新政对投资者提出更高要求


来源:证券时报

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意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原标题:余丰慧:IPO新政对投资者提出更高要求

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意见》)。

这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股市设立以来第8次首次公开募股(IPO)暂停后出台新政恢复发行。也是8次中暂停时间最长的,即:从2012年11月2日至今,已经1年零1个月时间。而前7次停滞时间最长的一次是:2005年6月7日告停,2006年6月19日恢复发行,停滞时间1年零12天。作为一个新兴的股票市场,新股发行长期停滞是不健康的重要表现之一。这次,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较大修改和完善后发布并启动IPO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

这一次《新股发行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无论在起草还是征求意见阶段以及正式发布,都恰逢以深化改革为核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有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要求“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心骨,《新股发行意见》中贯彻了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向市场化大大迈进一步,为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奠定了重要基础。这是《新股发行意见》和启动IPO生逢其时的重要特点。

这次IPO新政的几大亮点是,首先,在强化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上迈出重要步伐。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比如,把减持与发行价挂钩,要求发行人制定股价稳定预案,定价时要先去掉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等;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网上配售机制将更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申购;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等等。

其次,对责任主体的约束大大强化。在信披上,强化对发行人“八字方针”约束,即: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必须负连带责任,即: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果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最后,也是最大的亮点,是向市场化方向迈出更大步伐。这集中在三点:一是信息披露全程公开透明;二是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三是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后一点格外应该引起重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这对投资者的要求更加高了,而不是低了;这使得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更加大了,而不是小了;这对投资者来说责任更加重了,而不是轻了。发行人、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以及监管部门等只负责发行人发行前所有财务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投资购买股票、购买多少、持有时间长短完全由投资者自己判断和决策,并且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全部责任。这对目前股市中大部分中小散户投资者是一大考验。

股市走势归根结底主要由经济基本面和宏观政策所决定。而像目前以中小散户投资者为主的A股市场里大部分投资者对宏观经济走势是缺乏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的。也就是说IPO新政将A股投资风险更多甩给了中小投资者,今后中小散户投资者的风险更大了,并且自己要对风险负全责。因此必须重点提示中小投资者密切关注投资风险,或者尽快提高自己的A股投资分析和判断能力,或者要有承受投资风险损失的充分思想准备、心理准备和经济实力储备,或者选择间接投资股市方式和渠道,或者弃股市而去投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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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丛丛]

标签:IPO 发行人 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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