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福明:信托“下乡”需相应制度相随
2013年10月25日 11:2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吴福明:信托“下乡”需制度相随 ◎吴福明(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博士) 近来,中信信托推出土地流转集合信托计划一事备受关注,这款名为“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的产品,
其次,农地信托将出现质变。
在中信信托此次农地信托计划中,信托单位共5400万份,流转农户持有的每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1万份信托单位,每年按信托单位份额获得信托收益。另外,在财产权的大信托下还套有小资金信托。这较目前已有的政府主导型土地信托是一大进步。专业信托公司将推动已有的农村土地信托走向标准化与规范化,并为日后更大范围的土地流转与“资本下乡”创造条件。
此项信托计划长达12年,有利于各方利益:
一是能确保信托计划经营方的农业产业布局与农业投资计划。其他形式的流转方式普遍过短,影响经营者对土地投入的热情,可能导致破坏性的短视开发,从而不利于地力的保护。
二是“细水长流”,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农民的权益。该计划利用信托原理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标的,实现了土地受益权的标准化和凭证化,农民凭证定期领取收益。在该计划中,农民每年每亩约获得相当于1000斤中等质量小麦的价钱及项目增值部分70%的收益。
三是与农村承包地剩余期间相对应,便于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承包地增减变动的调整,只需对信托权受益人进行调整即可。
专业信托公司“下乡”不仅仅是事务型的信托人,它必须全方位地打造农地流转信托的“集成商”。
其一,商业信托公司从市地信托走向农地信托,将面对与市地信托完全不同的环境,农村土地信托业务对受托人的“集成”能力要求更高,面临的法律与人文风险更大。信托具有将各种资源集成的神奇功效,集成人自身应当具备农业产业布局、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经营等方面的专家。这就需要商业信托公司付出一定的“学习成本”,并融入当地文化,与农业开发者打成一片,并在资金、信息等方面提高支持与服务。
其二,农地信托业务盈利远不如市地信托。当托管费不足以应付“学习成本”时,初期的农地信托业务有可能亏损。对此,专业信托公司要有足够的耐心。
最后,相关部门也应当为专业信托公司“下乡”创造良好的环境。尽快修改与完善《土地法》《担保法》《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地信托法》,建立农地信托登记制度。地方政府应大力发展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积极配合专业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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