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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落实"黑名单"制度应消除三大阻力


来源:每经网

原标题:落实"黑名单"制度应消除三大阻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

原标题:落实"黑名单"制度应消除三大阻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

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制度性突破和历史性跨越,它不仅将成为法院执行中的利器,尤其会让失信者声名扫地,并使其成为"过街老鼠",最终丧失生存空间,更会对推动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但在笔者看来,要确保这项来之不易的制度真正发挥威慑力,亟需消除三大社会阻力:

消除银行阻力,提高其对工作配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黑名单"制度掷地有声。

现阶段,银行信贷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主要内容,所有企业(个人)从事经济金融活动都离不开与银行打交道,银行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环境的"晴雨表"。虽说实施"黑名单"制度对维护银行信贷经营安全有利,也是银行早已渴望出台的社会制度,但银行也存在担忧和顾虑:

一怕恶化银企关系,流失存款和贷款,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影响效益提升;

二怕恶化银政关系,一些企业是政府形象工程和税收大户,若对其失信行为实行制裁,丧失地方政府对工作支持;

三怕遭到企业报复,加剧逃债危机,从而进一步恶化信贷经营环境。

对此,各级法院与银行监管当局就《黑名单》制度落实的重要性,加强与银行业交流和沟通,消除银行认识误区,尽快达成共识,增强银行配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快建立完善统一的"黑名单"信息网络系统;银行及时按照法院"六项"规定进行排查,适时提供"失信者"名单,在网上予以公布;法院和银行在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对进入"黑名单"者进行严厉停贷、扣划款项、限止经济活动等制裁措施,以起到社会震慑作用。

消除地方政府阻力,提高其对构建诚信环境重要性认识,使"黑名单"制度顺利实施。

地方政府在构建社会诚信环境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尤其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没有完全分开的今天,地方政府对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作用更加明显。更为突出的是地方政绩考核离不开各项经济发展指标,促使地方政府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规模,一些失信企业往往是地方财政的纳税大户和明星企业,对其失信的惩处,会遭到地方政府重重阻挠,或直接出面为失信企业说情,或间接施加压力影响"黑名单"制度顺利实施;

同时,我国司法没有独立,与地方政府息息相关,也无法摆脱地方政府干扰,这在在十多年前银行维护债权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对此,法院与银行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黑名单"制度实施的社会重要性向地方政府汇报,引起各级政府对实施"黑名单"制度重视,让各级政府从直接操纵市场行为中解脱出来,减少行政干预,形成落实"黑名单"制度的强大行政合力。

此外,为提高各级政府落实"黑名单"制度积极性,建议中央政府把"黑名单"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辖区社会诚信环境建设纳入政绩考核,设立奖励基金,对"黑名单"制度落实到位、辖区社会诚信环境优良的地方政府进行晋级和物质奖励。

消除企业阻力,提高其对维护自身声誉重要性认识,使"黑名单"制度锁定目标。

从全国"失信"总体状况看,涉及生产和经营企业较多,各类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曝光部分企业失信"黑名单",会对整个行业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会遭到来自行业自律组织的反对。这些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会直接给法院和银行施加压力,采取全行业报复行动来千方百计阻挠失信曝光;或通过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施加影响,让政府为其说话,实现行政"软阻力",逼迫法院或银行就范。

对此,法院和银行应与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进行及时沟通,向其说明:实施"黑名单"制度不会影响企业发展,而只会为企业成长创造健康发展环境;唯有企业诚信意识提高了,全社会诚信环境才会根本改观,守信企业才能获得更多社会资源,从而获得长远发展动力。

此外,建立企业信誉评级机构,完善奖惩并处机制,对经评级进入失信"黑名单"企业应进行信贷制裁、吊销营业执照、加重经济处罚等全方位"围追堵截",使其孤立并失去生存机会;对经评级信誉优良企业在信贷政策、税收政策、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优惠或方便,以促进企业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最终推动优良社会诚信环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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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丛丛]

标签:黑名单 制度 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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