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凤岐: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风险
2013年08月14日 13: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曹凤岐: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风险 应建立利率市场化下的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 (一)利率市场化后的风险 2013年7月,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二)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的设想
此设想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主持完成的项目《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研究》(参见《利率市场化与同业定价协调机制》,2012年11月12日《金融时报》)。本人是项目评审组成员,认为此设想有一定可行性。
1.协调方式
我国银行同业定价的协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开展:一是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发挥大型银行存贷款定价的引领和主导作用,通过大型银行在竞争中的默契和克制,引导和维护整个银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二是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以行业组织为纽带,保持市场竞争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及信息共享。
2.协调主体
成立利率定价协调委员会。定价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数以10至20个为宜。成员资格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发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稳定器作用,对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如5%)的银行可每家给予一票;二是尊重中小金融机构的权利,给予一定的票数(不低于1/3),吸收一定数量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加入进来;三是引入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的专家,增强委员会的权威性,更好地贯彻各项宏观政策。
3.协调内容
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最优惠贷款利率。这是各银行机构对信用等级最高的优质客户发放贷款的最低利率,其他各类型的客户和贷款品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加上不同点差,但不得低于此利率。
二是人民币小额存款利率。这是各家银行针对一般小额存款的利率上限。小额的界限暂可设为600万元以下(银监会2011年明确私人银行的门槛是600万元金融资产)。
三是部分中间业务费率。在银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中,有一些业务量庞大、涉及广大客户和公众利益的品种(如跨行查询取款、异地存取款、银行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等),各行费率不一,易引起无序竞争和公众质疑,也应纳入到协调范围。
4.协调价格的设定与动态调整
最优贷款利率和小额存款利率作为主导协调利率,既要灵敏反应央行基准利率的变化并及时作出调整,又要考虑到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的粘性、变动幅度不宜过于频繁。
协调委员会可在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中选取几个重要性高、应用范围广和成交量大的利率(如3个月Shibor利率和1年期、2年期、5年期国债即期收益率),通过加权形成指标利率,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银行系统资金余缺状况和业务运营结构,协商确定主导利率。
在主导利率调整之后,协调委员会盯住指标利率的波动,当其在一定期限的移动平均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触发利率调整,对主导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当宏观经济和市场利率出现剧烈波动、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性的情形时,协调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及时调整同业利率,以降低冲击程度和维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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