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双宁: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
2013年04月28日 07:50
来源:中国金融网
中国金融网专电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正在直接推动
中国金融网专电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对银行传统支付业务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正在直接推动金融业深刻变革。2013年4月27日,由中国金融网、中国金融研究院主办的“2013中国金融形势分析、预测与展望暨第九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在北京天伦王朝酒店隆重举行,会议主题为“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变革”.中国金融专家年会每年一届,被誉为中国金融界的思想盛宴。本届会议有来自中外知名金融专家、学者、金融家、银行家、企业家、政府官员以及新闻界的精英近300人参加。开幕式上举行了“中国金融家与企业家七大洲问计低碳金融”电子光盘首发式(该光盘已正式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分中、英文版向海内外公开发行)。中国金融网全程直播大会盛况。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委托中国光大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吴富林发表主题演讲,全文如下:
各位嘉宾早上好,我受了光大集团唐双宁董事长的委托,做一个发言,宣读他的讲稿。唐总对这次会议非常的认真,他做了准备,他确实临时有会来不了,要求我向大家问好,唐总发言的题目是《需要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通过,2003年12月进行过一次修订,现在是规范我国银行业运行的主要法律。但目前商业银行无论是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还是监管架构,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立法远远落后于实践,只能采取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形式弥补,不但无法根本解决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也出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甚至在实践中出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实际效用超越法律的现象,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具体表现为:
一是滞后于商业银行改革实践。以法律适用主体或监管对象为例,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主力军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2003年以来先后进行重组改制,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纷纷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出现了村镇银行等新机构。《商业银行法》未能体现和因应这一变革。
二是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实践。与立法时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大大拓宽,远非《商业银行法》中列举的十三类业务。中间业务种类越来越多,电子银行、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的主体。同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也发生巨大变化,信贷资产占比大幅下降,代客理财使存款由表内负债转为表外业务,债券投资在资产中的占比越来越高,这些变化未能在《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
三是滞后于商业银行跨业创新实践。为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国际趋势,国内一些商业银行突破《商业银行法》的分业经营限制,开展综合经营。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都直接投资设立了保险、基金和金融租赁公司,还间接设立了证券公司(香港设立“某银国际”后再在国内开展业务),其他部分商业银行也投资设立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是滞后于商业银行监管实践。十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从架构、理念到方法都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合规监管转向风险监管。监管的最新实践应该在《商业银行法》中体现。
五是滞后于危机以来的国际共识。此轮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全面反思,更加重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更加重视宏观审慎监管,并把各类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视野。应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吸收危机后的监管新要求。
六是没有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机衔接。《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应与《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规定一致。
七是一些条款的规定和表述已与现实不符。例如第18条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表述,第19条要求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的规定,第57条关于“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帐”的表述和规定等。
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具体一是增加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比如增加银行理财类、电子银行类、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种类。
二是适当放宽商业银行跨业经营限制。比如修改第43条,适当放松商业银行投资证券、保险、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同时建立不同种类机构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制度。
三是实行分类持牌制度。借鉴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准入规定,根据风险不同实行商业银行分类持牌制度,包括吸储类机构(即全牌照银行)、非吸储类机构(即有限牌照银行)、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三类。不同种类持牌机构业务范围不同,监管要求应区别对待。全牌照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监管要求最为严格;有限牌照银行只能吸收机构大额存款,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监管相对宽松;自有资金放贷机构只能放贷不能吸存,监管更为宽松。
四是调整商业银行监管规定。应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监管新规纳入法律范畴,同时,对相关监管指标也应进行调整。
五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形成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但尚未形成规范的监管协调机制。在金融创新成为业界常态、综合经营试点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应增加相应条款以有利防范风险。
六是规范商业银行有序退出。金融机构影响大、涉及面广。根据《企业破产法》,对于问题严重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由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但商业银行的重整和破产清算不同于普通工商企业,还应增加和解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为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防止商业银行退出引发市场恐慌,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七是修改已过时的规定和表述。比如将“信贷业务”改为“授信业务”;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删除“呆账”等过时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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