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监察两部门联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014年03月10日 13:57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许凯 姚琳琳
山东省环保厅、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经后督察仍未有效解决的几种案件,将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原标题:山东两部门联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环保厅、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经后督察仍未有效解决的几种案件,将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规定》明确了适用对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也规定了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的适用标准。主要针对省级挂牌督办、经后督察仍未有效解决的以下几种环境案件:
●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因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损失的案件
●长期未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建设项目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其他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为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戴上了“紧箍咒”,对于约束他们的行为、促进山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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