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路该如何走:共存共赢共发展
2013年12月27日 10:4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刘迎秋,2007年-2013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从理论逻辑角度看,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共生、共存、共赢、共发展,是毫无疑义、必然的和不容置疑的。
刘迎秋,2007年-2013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1950年出生于河北省。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他还受聘于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等多所大学的兼职或客座教授。他在宏观经济运行、经济发展和期货交易等理论领域建树较多。1993年评为终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单列一条进行阐述,给人们留下了广阔的讨论空间。如何促进混合所有制的健康发展,使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共存共赢共发展?让各种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研究员在接受中华工商时报专访时,作了详尽阐释。
共存共赢共发展
中华工商时报:混合所有制如何保证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共存共赢共发展?
刘迎秋:从理论逻辑角度看,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共生、共存、共赢、共发展,是毫无疑义、必然的和不容置疑的。但从经济实践角度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体里的不同资本能不能共生、共契、共赢、共发展,关键在于如何保证不同资本同股同权同酬。比如,国有资本在这个经济体里的股权占90%,民营资本股权占10%,那么,在决策权和利润分配上,国有资本分别占90%,民营资本分别占10%,比例内在一致,就是符合同股、同权、同酬原则,合理的。但是,如果不是这样,比如,国有资本的股权占90%,但决策权和利润分配权却要占到91%,那就意味着存在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酬,即决策权不平等、收入分配不公平。
混合所有制说到底就是股份制。因此,凡是适合于股份制的原则,都适用于混合所有制。如果认为混合所有制就是不管产权关系是否清晰的所有制"大杂烩",说它就如同把各种不同的水倒进同一口大缸,然后"搅和"一下,让它们"混合起来",就是所谓"混合所有制"了,那是不确切和有损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践的。
中华工商时报:人们常说,店大欺客,发展混合所有制,大型国企会不会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和垄断地位,在实行自我保护主义的同时,对民营企业欺凌和排挤,出现所谓的"排异现象"?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刘迎秋: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及其利益分配结构。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但它同时又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它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原则上,国有企业的全部收益属于全民。但是,具体分析,国有企业的全部收益中有几块却是与企业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直接相关的。经验表明,可以将国有企业的收益划分为四个类别:一类是国有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所取得的收益。这部分收益与经营无关,因此应归全民所有、全民支配,而不应归企业所有、企业支配。第二类是国有企业因占有自然垄断资源而获得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属于自然垄断性收益,也基本上与企业经营无关,因此也应归全民所有、全民支配。第三类和第四类是纯粹经营性收益和风险性收益。这两部分收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风险承担程度的大小直接相关,因此,原则上应归企业自主支配。《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提到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符合国有资本属性要求,是非常正确的。
不过,即使在上述收益分配关系界定清晰的条件下,由于国有企业具有规模更大(包括产出规模、资产规模、经营规模、资源占有规模等等)、产出更多、政策上拥有更多偏爱的优势和市场支配的优势,因此,在混合所有制构建过程中,国有企业也必然占据更大优势。大型国有企业更是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大型国有企业"店大欺客",一定会成为一个问题。
因此,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主自愿、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市场原则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尊重规律,提倡自愿,避免用行政办法搞"拉郞配"。要不要搞混合所有制,能不能和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搞混合所有制,应当完全取决于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的自主判断和自愿选择。要始终坚持企业是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平等法人,要平等地探讨,平等地协商,平等地对待,直至双方最终达成合作共识,并保证严格按照各自占有股权的多少,实现产权的组合、资本的混合,构建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经济共同体。
我们欣喜地看到,《决定》已经明确地把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即民营经济或者说个体私营经济)定义为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地使用各种资源、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样一种属性的界定,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和认识不同所有制经济对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意义和重要作用,从而有助于把"店大欺客"现象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呼唤市场化金融体制
中华工商时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实现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以及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将对混合所有制发挥怎样的作用?
刘迎秋: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目前,贷款利率已经市场化,但存款利率未市场化。由于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的各种弊端,比如商业银行的数量还不足够多,银行间虽然存在竞争但不充分,且现行商业银行的产权均以国有为主等等。例如,国有企业在取得商业银行贷款之后,在没有更多有利可图的投资场所或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它们取得贷款后又很难全部用于实体经济,于是就出现了大量投放到明显高于贷款成本的其他领域的现象。其中,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它们或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资本融通,或通过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谋取更高的投资回报。结果,表面上的资金充裕与实际上的资金短缺同时并存,市场贷款实际利率持续坚挺,甚至导致高利贷的"常态化"。
在贷款利率全面放开之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受管制的,想高也高不了。虽然此时的地下钱庄、民间贷款利率会比较高,但不构成主体融资渠道。贷款利率放开后,各类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控股信托公司的贷款利率持续上升。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联手、金融市场供给竞争不足是主因。这也是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持续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述情况表明,在我国现阶段,仅仅放开贷款利率是不够的,还应当抓紧推进存款利率放开,与利率形成机制相关的货币经营业务放开以及民营银行放开。其中,积极鼓励和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尤其有助于促进和深化各类商业银行间的公开公平竞争,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融资成本,从而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当然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成长与发展。
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和推进汇率市场化也是一件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事情。目前我国汇率形成机制还未实现完全市场化,人民币汇率还主要是通过上海外汇交易中心的外汇买卖形成的,本质上仍然属于有管制的汇率形成机制。由此形成的汇率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因而不利于我国外贸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与外国资本展开平等竞争,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的有效配置,当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总之,贷款利率市场化了,但存款利率还未市场化,汇率也没有完全市场化,这是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决定作用发挥的,影响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因此,必须尽快发展资本市场,发展货币市场,发展金融市场,实现金融产品价格的市场化,即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
中华工商时报:在融资渠道上,参与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体中的民企能否分享到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便利?未来民营银行大量出现,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产生哪些促进作用?
刘迎秋:只要坚持同股同权同酬、合作共赢、荣辱与共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参与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体中的民营资本就一定能够分享国有资本拥有的融资渠道及其便利,从而有助于解决曾经长期困扰民企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混合所有制经济体本质上是不同产权主体的利益共同体。在这样一个利益共同体内,不存在一份股权对另一份股权的歧视。所以,本质上,参与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体中的不同产权主体,必须是同股同权同酬、合作共赢、荣辱与共的和同等享受同一融资渠道和共同支配同一经济资源的。
未来民营银行大量出现,既有助于民营经济发展,也有助于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因为,民营银行的大量出现,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充分竞争。竞争既会产生效率,又会促进和谐,因此,有助于企业融资成本的下降。不仅如此,民营企业参与兴办民营银行,还有助于拓展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促进和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把产业资本融资上存在的外部性内部化,并由此直接促进民营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理性博弈冲破利益藩篱
中华工商时报:应如何看待混合所有制当中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利益分配和博弈问题?
刘迎秋:混合所有制是具有不同产权归属的资本的混合制。当不同资本按照共同认同的原则实现混合之后,同一混合所有制经济体的不同资本就必须始终按照同股同权同酬原则,从资本经营净所得中获取相应的一份收益。如前所述,如果在这个经济体内不同资本同股不同权,那一定会出现同股不同酬,收益分配就会产生不公平。所以,同股同权同酬是混合所有制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不可动摇。
在着手建立混合所有制关系并逐步形成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博弈现象是一定发生的,包括参与主体自身的决策博弈和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博弈。这是"经济人理性"决定的,没有这类博弈是不正常的。比如,当国有资本在经营管理上处于弱势、僵化、缺乏市场竞争力条件下,往往具有引入民营资本以改善其经营管理以提升其效率的要求和冲动,但它作为"经济人",一定具有压低民营资本分享国有资本原有收益的倾向或其他考虑。反之,在民营资本处于市场竞争劣势的条件下,它往往具有参股国有资本、达成资本混合意向的要求,目标则是分享国有资本的规模收益等等,此时,能够分享到多少,就成了它与国有资本展开博弈的一个重要出发点。
博弈,是参与资本混合各方的潜在收益分享要求所致,是正常的。除此之外,任何"无缘无故"的混合都是费解和不可思议的。当不同资本试图混合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体时,"混合"的过程必然始终是参与各方利益诉求最终达到均衡的博弈过程。参与"混合"各方的利益诉求既是客观的,也是必要的,更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实现持续健康运营与发展的平等权利基础。没有这种诉求,或不承认这种诉求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即使一时建立起了某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体,最终也难免因为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的不清晰而最终归于失败。
相反,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建立过程中,通过参与各方诉求的博弈,既可展示自己的利益偏好和能动把握这种偏好的实现程度,又可因更加充分地了解和把握对方的利益偏好及其实现程度,并由此确定是否能够接受对方的利益诉求以及接受的程度,最终形成一个相互能够接受的平衡点。
中华工商时报: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能否顺利实施混合所有制,主要的困难有哪些?有利条件有哪些?
刘迎秋:这里首先需指出一点,即"混合所有制"不是今天才开始有一个概念,也不是今天才着手实行的一种改革措施。根据一篇报道,我国现有央企110多家,其中70%已经是混合所有制了。这就是说,我国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实践和探索,而且也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当然也发现和遇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所谓混合所有制,其实就是股份制。《决定》单列一条,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不仅为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而且还具有从"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角度催生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意义。实践证明,无论是单一的国有制、单一的公有制,还是单一的私有制,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能适应现代信息社会迅速发展的要求,不能适应现代生产方式进一步变革进化的要求了。因此,必须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来满足现代社会更大、更快发展的要求。这是人类社会不断进化在产权关系上的一个必然表现。
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关系并不是没有任何困难的。市场经济既是交换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因此必须以产权明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如果产权不明晰,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就无法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结果也就不可能建立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显然是不可能的。
其次,虽然我们已经认识到市场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决定性作用,虽然我们还普遍认识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但是,真正尊重市场、真正承认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真正尊重和实现平等竞争,真正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却非易事。要真正达到这样一个要求,还面临众多困难。比如,政府管理部门能否成为积极配合市场进行资源有效配置的服务主体、管理主体、指导主体?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均意味着原来的那些利益固化的藩篱就要被冲破,原来的那些寻租机会和行为就要被制止,可能得到的那些额外"租金"就要被消灭,因此,就一定会伤害一些人的利益。而这些利益实际上既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也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当然,更是阻碍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
那么有利条件有哪些呢?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是发展混合所有制、尽早顺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条件。我们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有一个理性的决定,有一个全面的推进,有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教科书(即《决定》),我们就有足够的条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冲破各种利益固化的藩篱,在实践的探索中正确有效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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