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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额贷款上限提至200万 放宽经营范围


来源:济南日报

省政府近日公布《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事前向借款客户说明利息及滞纳金、罚金、手续费等计算和收取的方式。

原标题:山东省小额贷款上限提至200万元

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王彬) 省政府近日公布《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在设区市某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符合标准,就可把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也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而且,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事前向借款客户说明利息及滞纳金、罚金、手续费等计算和收取的方式。

通知规定,我省将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并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除此之外,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如果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记者了解到,我省明确,在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的情况下,将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而且,山东规定,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而这一规定,也为小额公司适度扩大经营范围提供了便利。

在放宽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的同时,山东还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经营仍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但是,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山东还将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倍。而且,我省将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履行事前告知义务,特别是对贷款利率的约定,利息以及滞纳金、罚金、手续费等计算和收取的方式,违规经营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等事项,必须在事前向借款客户说明。

而在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方面,山东明确,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主发起人在日常经营中出现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提供其他虚假资料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该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执照将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试点资格也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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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丛丛]

标签:小额贷款 贷款余额 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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