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提高失业保险金 每人每月增至830元
2013年10月16日 09:53
来源:淄博齐鲁网 作者:王晓娜
(记者 王晓娜)今天,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淄博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30元。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原标题:淄博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每人每月增至830元
淄博齐鲁网10月15日讯(记者王晓娜)今天,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淄博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30元。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6号),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淄博市于10月12日下发《通知》(淄人社发[2013]103号),公布失业金发放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淄博五区三县统一执行此标准。
淄博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30元。其中,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即增加332元。
附:失业金领取办法
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所在的市属以上企业(除中央属企业)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市失业保险处备案;区属企业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所属区县失业保险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材料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上述材料证明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发给《失业证》,并在《失业证》上进行有关内容的记载;已有《失业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仅在原《失业证》上进行有关内容的记载。以后,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由受理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向市或区县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出具单位证明,失业人员凭单位证明到指定银行或经办机构领取,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办证单位和联系电话:
淄博市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3175905
张店区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2286289
博山区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4251082
淄川区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5172590
临淄区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7167920
周村区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6183055
桓台县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8180284
高青县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6960201
沂源县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3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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