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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实现同工同酬 农民工纳入社保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原标题:2015年山东省将实现同工同酬 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保 人民网济南9月8日电(刘颖婕)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

原标题:2015年山东省将实现同工同酬 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保

人民网济南9月8日电(刘颖婕)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015年,山东省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免学费政策延伸到中等职业教育,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

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年至2018年培训200万农村转移劳动力。打破山东省内地域、部门限制,从2014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工企业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以半小时为时限,建设“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增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省社区全覆盖。

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

《意见》表示,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各单位都要制定过渡方案,1年内落实到位。

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职工代表大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济南、青岛中心城区要在现行落户政策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将高技能农民工和城市急需的优秀农民工转为当地市民。

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将其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

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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