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改:药品检查价格下降 诊疗费提高
2013年09月04日 09:43
来源:德州晚报
原标题:我省医改进入“深水区”-药品、检查价格继续下降,诊疗费等适当提高 增加的费用将纳入医保范围 晚报讯(记者 潘晓泉) 药品价格将继续下降,并适当提高医疗服务费用,进一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
原标题:我省医改进入“深水区”-药品、检查价格继续下降,诊疗费等适当提高
增加的费用将纳入医保范围
晚报讯(记者 潘晓泉) 药品价格将继续下降,并适当提高医疗服务费用,进一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9月2日,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近日我省下发医改意见,将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政策,确保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
据了解,按照“患者负担不增加、医院合理收入不减少、医保资金可承受、财政投入能持续”的原则,在医疗收费总水平不提高、药品价格下降15%以上的前提下,县级试点医院将合理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同时,通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检验检测项目价格,适当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及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
据悉,由于实施基本药物和常用药物省级集中采购,可以使得药品价格更多下降,在使患者受惠的同时,医院收入将有所减少。按照医改政策要求,我市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任务补助等经费应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医院因药品取消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还可以通过财政资金补助来适当补偿。
同时,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参加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医院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未参加改革试点的应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我市将加强试点医院内部管理,规范经营和诊疗行为,严禁过度医疗,合理用药,真正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
另外,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我市还将对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医院销售的中草药、中药饮片,仍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25%作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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