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银行设立门槛或降低 民资银行或提前
2013年08月15日 09:04
来源:山东商报
原标题:中资银行设立门槛或降低 上周五,中国银监会一则公告,在金融业内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度,记者近日对比了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与《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原标题:中资银行设立门槛或降低
资料图
上周五,中国银监会一则公告,在金融业内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度,记者近日对比了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与《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0年5月18日修改稿)后发现,时隔三年后,银监会对境内企业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条件略有放松。 记者冯云云
【境内企业】设立银行条件放松
记者近日从银监会官网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看到,征求意见稿对境内企业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有所放松。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目前《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是银监会于2006年发布的,于2010年5月18日修改过,对比2010年的版本,征求意见稿在机构设立方面有很大变化。
记者看到,最明显的一条是,征求意见稿中,原本出现在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的审慎性条件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见了。
相比此前的版本,修改意见稿多了“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这一节,根据意见稿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同时,“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条件则有所收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不低于8%”提升至“不低于10.5%”。
【征求意见稿显示】银行业重视信息技术
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已经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核心力量,银行日常的业务运营已无法离开信息系统的使用,银行新业务的拓展也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
近些年,大多数银行的信息技术部门都被视作最重要的部门之一,有一项统计显示,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投入在银行运营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达20%以上。
银行业金融系统对信息技术的重视,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可见一斑。记者看到,与对信息科技只字不提的旧版办法相比,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的信息科技有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多了“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而在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时,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也多了“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这一条。
【业内表示】民资银行亮相有望提前
有一种说法认为,民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可能大幅提前。“银监会的这个办法与近期监管层频繁释放民营银行设立信号有很大的关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某媒体记者采访时曾表示,银行业强调风险没错,但不能以风险大、门槛高为由拒绝开放。当然,在开放的过程中也要注意风险的管控。郭田勇认为,银监会要求民营银行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而自有资金就是保证。这实际上就是让真正有实力、不掺水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郭田勇表示,银监会降低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银行的门槛,可能会吸引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向中小型、区域性的银行领域拓展,更深入到小微企业金融领域。
一金融集团高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银监会公布的修改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条件,“由于很多民间资本集中在自然人手中,并没有去工商部门登记,以前的规定就限制了这部分资金的进入,而新修订的内容相当于进一步放宽了准入门槛。”“监管层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就要有更细化的条件去规范,所以以上这些条款不仅放开了自然人手中的民间资本,同时也进一步审慎规范了其条件,防止风险事件发生。”一大型商业银行发展研究部人士坦言,这也可以看作是民资进入银行业的规则正在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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